法艺花园

2014-3-6 13:41:4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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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电子邮件、信函等表达立法意愿,对不合乎上位法的地方性法规提出废止建议,甘肃公众未来参与地方性立法也将“有法可依”。
记者从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获悉,《甘肃省公众参与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草案)》近日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有别于现有法规对公众参与立法的原则性保障,该草案对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制度形式、公众意见的处理以及公众参与立法的激励和补偿制度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据了解,该草案是地方性法规制定领域国内首部引导、鼓励和规范公众参与活动的专门性立法。
《草案》规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面谈、参加相关会议等形式,表达立法意愿,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同时,对公众意见和建议应当归类整理、分析研究,对科学、合理和可行的意见、建议,应当充分尊重并积极采纳,并在法规草案说明和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此外,《草案》明确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应当建立激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并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公众予以表彰和奖励。公民应邀参与地方性法规制定活动所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等费用,由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予以补偿。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绪胜表示,条例通过公众参与制度与机制的建构,既有助于公众充分表达立法意愿,更有助于地方性法规制定机关、起草单位广泛听取公众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克服立法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利益法制化倾向,保证法规的科学性、合理性、公正性与完整性,进一步提高地方立法质量。
新华社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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