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2: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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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及民生,且社会牵涉面广,《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昨天召开的立法听证会,是珠海市近十年来举行的首次立法听证会。20多名报名参加听证会的市民中15人被选中,最终有14位各界代表参会并各抒己见。听证代表中有些观点不谋而合,有些观点却针锋相对。市法制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意见将为立法提供借鉴,并将在近日内向听证代表给出答复。
  观点1 分类保障值得商榷
  《珠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中一个突出特点是分类管理,即不仅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分类保障并轨管理,而且包含了新就业职工等人才住房保障的内容。
  将困难家庭、新就业职工、异地务工人员等六类保障对象纳入一套政策,进行分类保障的做法,成为听证会现场争论最大的话题之一。
  参加听证会的市政协委员曾志认为,《办法》草案中有一个矛盾的地方:公租房主要保障低收入阶层的住房需求,“但我们这个还包含了人才住房保障的内容,两个完全是不同的人群,放在一起会产生政策的相互拉扯”。
  在《办法》草案中,七种房源筹集方式中包括“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各类产业园区、企业配套建设的职工公寓和集体宿舍”。曾志认为,企业给员工的不应该叫做公租房,应该是员工宿舍;这样的规定混淆了两者的法律关系。
  持这一观点的不止曾志一人,广东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凯也着重谈了自己对分类保障的看法。他表示,从全国来看,公租房主要是针对社会“夹心层”,如果将人才的住房保障也纳入进来,可能会存在引入人才与“夹心层”争利的情况,应该另行规定。“从另一个角度看,一个人才到了珠海,你让他住公租房,可能产生反向歧视的效果。”
  观点2 日常管理应有章可循
  申请人通过审核住进公租房后,由谁进行管理?《办法》草案中并没有明确规定。
  这也是昨天听证会上代表们讨论比较多的话题。在香洲区物业办工作的市人大代表林桂合认为,最直接的办法就是交由社区居委会管理,他认为居委会还应该作为协助申请、资格审核的机构。
  林桂合还提出疑问,公租房的租金偏低,“产生的物业、水电费用可能比租金还高,政府是否进行补贴?”
  《办法》草案第四十二条规定:市、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将无故拖欠租金的承租人名单定期在媒体上公布。多名听证代表都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律师张凯认为,“无故拖欠”是个不明确的标准,很难操作;对拖欠租金的情况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适宜在媒体上公开曝光。来自华发的邢钢作为企业员工代表参加听证会,他认为,对于完全没有能力支付租金的人,应考虑由政府补贴其租金费用。另一位员工代表李旭建议,对获得配租的非低收入人士,应采取诚信保证金制度。如其违约可扣除保证金,或进行其他处罚。
  观点3 退出机制要明确细化
  《办法》草案中规定: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或产权单位应当要求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华发集团公租房业务方面的工作人员方泽青作为企业代表参加昨天的听证会。他在会上爆料称,各地媒体多有报道的公租房空置现象,在珠海也有出现。他发言时建议,公租房出现空置时,可考虑允许开发商将其重新推入市场。
  方泽青认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时间比较长,存在执行难等问题。“是否可以规定,如不退租按市场价收取租金,继续延期不搬则按1.5倍市场价的标准收取租金。然后再由法院强制执行。”
  同样来自华发的邢钢认为,《办法》草案中规定退出机制的情形之一是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6个月的空置期过长,对没有轮上的轮候人不公平,“是否可以考虑在空置前,先要提出申请?”
  律师张凯建议,如发现公租房承租人容留家庭人员以外人员居住超过15天的,建议退出;承租人存放危险物品的,建议退出。他认为,前者容易导致公租房成为个别人营利的工具,后者会威胁到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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