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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3)
2014-3-4 17:31:34
[db:作者]
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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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二)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抵押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 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抵押权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签订合同日期:
签订合同地点:
抵押人(以下称甲方):
抵押权人(以下称乙方):
为确保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自有
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按
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用作抵押的财产为(详见抵押财产清单):
第二条 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共作价(大写) 万元整,抵押率为 %。
实际抵押额为 万元整。
第三条 抵押财产的保管方式和保管责任如下:
1.抵押财产中的 待甲、乙双方封存后,由甲方自行保管。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自行保管。甲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在抵押期内负有维修、保养,
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
2.抵押财产中的 由甲方交乙方保管,并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收取抵押价
额 %的保管费。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财产,不准挪用抵押财产。
第四条 抵押财产中的 必须由甲方办理财产保险,并将保险单交乙方保存。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出售和馈赠抵押财产;甲方迁移、出租、
转让、再抵押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转移本合同项下抵押财产的,应取得乙方书面同
意。
第六条 抵押财产意外毁损的风险承担: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公证、保险、鉴定、登记、运输及保管等费用由甲
方承担。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主合同条款,应经抵押人同意并达成书面协
议。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发生分立、合并,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
分别承担本合同项下义务。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产,抵押财产不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乙方并有权提前处分其抵押财产。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抵押财产:
1.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到,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借款本息或所延期限已到
仍不能偿还借款本息;
2.借款人死亡而无继承人履行合同;
3.借款人被宣告解散、破产;
处理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和费用的,乙方有权另行追索;
价款偿还贷款本息还有余的,乙方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一条 抵押权的撤销:主合同借款人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的,抵押权即自动
撤销,由乙方保管的甲方财产和财产保险单应退还给甲方。
第十二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需要变
更或解除合同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协议未达成前,本合同各条
款仍然有效。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1.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1项的约定,由甲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甲方保管不
善,造成毁损,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抵押财
产。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2项的约定,由乙方保管的抵押财产因乙方保管不善
造成毁损,甲方有权用主合同中尚未偿还的借款与被毁损的抵押财产相抵销,并可
追索剩余价款。或者要求乙方恢复抵押财产原状;或者要求乙方赔偿其因此而遭受
的损失。
3.甲方违反第五条约定,擅自处分抵押财产的,其行为无效。乙方可视情况
要求甲方恢复原状,提前收回主合同项下贷款,并可要求甲方支付贷款总额 %
的违约金。
4.甲方因隐瞒抵押财产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已经设定过抵押
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5.甲、乙任何一方违反第十二条约定,应向对方支付主合同项下贷款总额
%的违约金,并应赔偿对方因此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未经抵押人同意,变更主合同条款或转让主合同项下
权利义务的,甲方可自行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回由乙方保管的抵押物。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双方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六条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附:抵押财产清单一式 份。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或主要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240
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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