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专题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数据
›
地方司法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2014-2-24 00:21:42
[db:作者]
法尊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请选择
安徽省
北京市
福建省
甘肃省
广东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贵州省
海南省
河北省
河南省
黑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吉林省
江苏省
江西省
辽宁省
内蒙古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海省
山东省
山西省
陕西省
上海市
四川省
天津市
西藏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云南省
浙江省
重庆市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803
交法顾十大智能工具 一站式交通事故解决方案!
正在更新加载主题内容的条文数据,请您耐心等候一下....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1-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61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廉政建设,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评查,是指省法院对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已发生效力或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的活动。包括抽查、交叉检查和特定检查三种类型。
第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配合省法院做好案件评查工作,认真落实评查工作的各项措施。对经评查发现的问题,有关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评查属于最高人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界定为违法审判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通报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重视本院及下一级法院的案件评查工作,制定与省法院相配套的措施,强化自我监督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查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审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研究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组成,副院长任组长,审监庭庭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审监庭内设置负责案件评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从本院审监庭和其他业务庭抽调,也可以从各中级法院抽调审判骨干。
第七条 经省法院指令,中级法院之间可以交叉评查案件,基层法院之间可以跨地区评查案件,评查后向省法院报告。
第八条 省法院案件评查机构的职责:
(一)制订案件评查工作的各项计划和实施步骤;
(二)组织案件评查工作的各项活动;
(三)对所评查的案件作出结论;
(四)评查工作结束后,作出书面总结。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范围
第九条 省法院评查案件的范围:
(一)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一、二审生效的各类案件及执结案件,根据案号随意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被评查单位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结案总数的10%;
(二)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过问、指令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的各类案件和执结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或者适用法律疑难较多的案件。
第十条 裁判生效后上级法院或本院正在复查、再审或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在评查之列。
第四章 评查案件的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合格案件的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及诉讼档案规范。
第十三条 基本合格案件的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经批准超审限,或者法律文书错漏较多和不规范,诉讼档案整理、装订不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件:
1.程序严重违法;
2.认定事实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错误;
4.审判人员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经评查,所查法院或审判业务庭合格和基本合格案件超过全部评查案件98%以上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好".
所查法院或者审判业务庭不合格案件占全部评查案件2%-5%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较好".
所查法院或审判业务庭不合格案件超过全部评查案件5%以上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差".第五章 评查案件的运作
第十六条 每年三月,省法院对本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为期10个工作日。每年九月,省法院对部分下级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为期10个工作日。每年的二月和八月,省法院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应提出评查案件的具体方案包括评查案件的范围和评查人员的组成等?雪,下发本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做准备。
第十七条 开展评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个评查小组,每个评查小组,应不少于三名审判人员。评查案件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评查案件期间,评查人员不得接触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对评查小组抽样选定、指定的案件,被评查单位应当在评查小组提出案件清单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评查小组。对不交出案件的个人、审判业务庭和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对经督促仍不交出的案件,省法院应予立案复查。
第二十条 对评查的案件,评查小组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工作人员独立阅卷审查,也可以集体阅卷审查。评查的所有案件,都要填写《案件评查表》,并作出评定结论。对经审查认为基本合格的案件,评查人应写出简要的评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意见;对经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评查人应写出详细的报告,提交评查小组评议。
第二十一条 评查小组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案件,应与相关法院或审判庭沟通。意见不一致的,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对评查小组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评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章 对不合格案件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查界定为裁判错误的,无论原审被告人或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申诉或抗诉,均应依法进行再审。
第二十三条 审判程序或者实体处理错误,并涉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案件,移交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经审查认定为故意违法审判的,除依法提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外,并依法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审限的,视情况追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如属领导审批期间无故拖延造成案件严重超审限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省法院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被评查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情况作出综合评定,通报全省法院。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好的法院,应予记功嘉奖;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差的法院,应对相关法院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好的审判人员,所在法院应予表彰;对经评查案件质量一宗以上不合格的审判人员,年度不得评选先进工作者;二宗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经多次评查每次都有案件不合格的,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法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综合各评查小组的工作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向院党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法院的案件评查制度,参照本规定制定。各中级法院制定的评查制度,应上报省法院。
2000年1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案件评查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2000-1-12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2000]161号
发布日期:2000-1-12
执行日期:2000-1-12
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促进廉政建设,强化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提高审判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结合我省法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评查,是指省法院对本院各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已发生效力或执结的案件进行质量检查的活动。包括抽查、交叉检查和特定检查三种类型。
第二条 各级法院应当配合省法院做好案件评查工作,认真落实评查工作的各项措施。对经评查发现的问题,有关法院应当高度重视,依照法律程序予以纠正,并及时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条 案件评查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经评查属于最高人院《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及《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界定为违法审判类型的案件,应当及时通报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
第四条 各级法院应当重视本院及下一级法院的案件评查工作,制定与省法院相配套的措施,强化自我监督机制。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章 评查工作的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省法院成立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审监庭庭长、立案庭庭长、研究室主任、监察室主任组成,副院长任组长,审监庭庭长任副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审监庭内设置负责案件评查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参与案件评查的工作人员,从本院审监庭和其他业务庭抽调,也可以从各中级法院抽调审判骨干。
第七条 经省法院指令,中级法院之间可以交叉评查案件,基层法院之间可以跨地区评查案件,评查后向省法院报告。
第八条 省法院案件评查机构的职责:
(一)制订案件评查工作的各项计划和实施步骤;
(二)组织案件评查工作的各项活动;
(三)对所评查的案件作出结论;
(四)评查工作结束后,作出书面总结。
第三章 评查案件的范围
第九条 省法院评查案件的范围:
(一)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下级法院一、二审生效的各类案件及执结案件,根据案号随意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被评查单位本年度或者上年度结案总数的10%;
(二)上级法院或党委、人大等领导机关过问、指令复查或督办的案件;
(三)当事人对裁判不公反映强烈的各类案件和执结案件;
(四)新类型案件,或者适用法律疑难较多的案件。
第十条 裁判生效后上级法院或本院正在复查、再审或正在执行的案件,不在评查之列。
第四章 评查案件的标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和有关规定,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合格案件的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法律及诉讼档案规范。
第十三条 基本合格案件的标准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但未经批准超审限,或者法律文书错漏较多和不规范,诉讼档案整理、装订不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不合格案件:
1.程序严重违法;
2.认定事实错误;
3.适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错误;
4.审判人员徇私舞弊。
第十五条 经评查,所查法院或审判业务庭合格和基本合格案件超过全部评查案件98%以上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好".
所查法院或者审判业务庭不合格案件占全部评查案件2%-5%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较好".
所查法院或审判业务庭不合格案件超过全部评查案件5%以上的,整体案件质量结论为"差".第五章 评查案件的运作
第十六条 每年三月,省法院对本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为期10个工作日。每年九月,省法院对部分下级法院审结的案件进行评查,为期10个工作日。每年的二月和八月,省法院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应提出评查案件的具体方案包括评查案件的范围和评查人员的组成等?雪,下发本院有关部门或有关法院做准备。
第十七条 开展评查工作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个评查小组,每个评查小组,应不少于三名审判人员。评查案件以合议制的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评查案件期间,评查人员不得接触案件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对评查小组抽样选定、指定的案件,被评查单位应当在评查小组提出案件清单后两个工作日内提交评查小组。对不交出案件的个人、审判业务庭和法院,予以通报批评;对经督促仍不交出的案件,省法院应予立案复查。
第二十条 对评查的案件,评查小组根据需要可以指定工作人员独立阅卷审查,也可以集体阅卷审查。评查的所有案件,都要填写《案件评查表》,并作出评定结论。对经审查认为基本合格的案件,评查人应写出简要的评查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和纠正意见;对经审查认为不合格的案件,评查人应写出详细的报告,提交评查小组评议。
第二十一条 评查小组经评议认为不合格的案件,应与相关法院或审判庭沟通。意见不一致的,提交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承办人或者有关责任人对评查小组的评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评议活动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省法院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申请复议。
第六章 对不合格案件的纠正措施
第二十二条 经评查界定为裁判错误的,无论原审被告人或检察机关是否提出申诉或抗诉,均应依法进行再审。
第二十三条 审判程序或者实体处理错误,并涉嫌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的案件,移交纪检和监察部门进行责任审查。经审查认定为故意违法审判的,除依法提起再审程序予以纠正外,并依法追究相关审判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无正当理由严重超审限的,视情况追究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成员的责任。如属领导审批期间无故拖延造成案件严重超审限的,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省法院案件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应对被评查法院整体案件质量的情况作出综合评定,通报全省法院。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好的法院,应予记功嘉奖;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差的法院,应对相关法院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对经多次评查案件质量好的审判人员,所在法院应予表彰;对经评查案件质量一宗以上不合格的审判人员,年度不得评选先进工作者;二宗以上不合格的,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经多次评查每次都有案件不合格的,视情况依照有关规定降低或者取消其法官资格。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案件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综合各评查小组的工作情况,对查出的问题以及存在问题的原因作出分析,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向院党组报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级法院的案件评查制度,参照本规定制定。各中级法院制定的评查制度,应上报省法院。
2000年1月12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