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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4 00:18: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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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建立新闻联络员制度的暂行规定
2001-10-31 0:0  
发文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粤高法发[2001]43号
发布日期:2001-10-31
执行日期:2001-10-31
在各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和全省广大新闻宣传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近几年来,全省法院新闻宣传工作取得了很大发展,为宣传各级法院依法公正办案,宣传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的职能作用,宣传广大法官秉公执法、清正廉洁的先进事迹,树立人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和全社会的意识,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表现是信息渠道不够畅通,新闻网络不够健全,一些重大事件和重要工作没有得到及时宣传报道,对重大、深层次新闻题材的挖掘不够等等。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省法院决定在全省法院建立新闻联络员制度,由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有关部门、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指定1名同志作为新闻联络员,负责与省法院新闻办联系,及时报送有关信息和新闻资料,协助办理有关新闻宣传事务,从整体上构建起全省法院新闻宣传信息网络。
一、省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和有关部门、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都要设立"新闻联络员",作为日常新闻宣传工作联系人,负责与省法院新闻办公室联系。
二、新闻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1.负责所在单位和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
2.收集本单位和部门的新闻宣传信息、线索和素材,收集重大、典型,及时向省法院新闻办报送;
3.及时向省法院新闻办报送省级以上新闻媒体采用的新闻作品,以及省级以上新闻单位对本部门和单位的新闻报导情况。每季度末向省法院新闻办上报本院在《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上的发稿情况;
4.安排落实经省法院新闻办批准的省级以上新闻单位采访事宜;
5.协助人民法院报社广东记者站做好《人民法院报》和《人民司法》在各地的征订、发行工作;
6.负责完成省法院新闻办交办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宣传材料,协助办理有关事务;
7.参加由省法院新闻办、人民法院报社广东记者站组织的新闻业务培训和外出学习考察活动。
8.负责办理其他有关新闻宣传事务。
三、省法院各部门、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新闻联络员,都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报社的通讯员,向人民法院报投稿。重要稿件需要省法院记者站协调处理的,应及时报送给省法院记者站。
各新闻联络员每年至少应在《人民法院报》上发表5篇以上稿件。
四、对新闻联络员漏报重大案件或重大事件的新闻信息、线索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工作严重失职、违反审判纪律和新闻纪律的,取消新闻联络员资格。
五、省法院每年度评选优秀新闻联络员,进行表彰奖励。评选的基本标准是在《人民法院报》和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的发稿量,报送有关新闻宣传信息的情况,以及完成《人民法院报》、《人民司法》发行任务的情况。
六、省法院新闻办每年举行一次"法院好新闻"评选活动,对新闻联络员和其他人员在省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发表的有关法院工作的新闻作品进行评比,对优秀作品给予奖励。
七、各级法院新闻联络员如有更换,要及时向省法院新闻办报告。
八、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省法院新闻办公室。
2001年10月31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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