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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9-24 22:26:5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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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限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保险法》新增的规定。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限制的规定。根据本条规定,有下列3种情形的人不得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1、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的。2006年最新《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1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情形的除了不能任命为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根据《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第4号)第26、36条的规定,有《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147条第1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保险机构应当解除其职务,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也可以依法责令保险机构解除其职务。从适用的法律后果看,由于《保险法》作为上位法未规定“取消责任人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保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未将其列入可实施的行政处罚种类。“取消任职资格”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而非强制措施。2008年8月18日,中国保监会在对山东保险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复函中做出上述解释。此次《保险法》修订后,取消任职资格就从保监会勒令撤换高管时生效,并作为一种行政处罚。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为加强对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证金融业的稳健运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于2000年制定并颁布了《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1号),主要目的是加强金融风险的防范,为提高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严把高级管理人员准入关,同时简化审核程序,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另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还颁布有《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等作了明确规定。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银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管理及其违法行为的处罚也作了严格规定。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行政许可法》的实施要求,2005年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研究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银行业案件信息披露监管问题,审议并原则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监管指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监管范围、任职条件、日常管理、资格终止等监管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要更好地体现重职业道德操守、重工作经验、重从业纪录的要求。保监会成立后又3次制定并修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下列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授权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罚款。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对于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金融经营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由于专业技术要求高的原因,一般需要通过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后才有从业资格,同时在执业期间也有较高的道德和执业守则的要求。如果有违法犯罪行为,主管部门有权吊销执业资格。例如,根据《律师法》(主席令〔2007〕第76号),按照律师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不同,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或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甚至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的处罚。根据《注册会计师法》第39条的规定,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20条、第21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根据本条规定,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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