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7:1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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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申请的审批期限的规定。本条是对原《保险法》第76条的保留,同时增加规定了决定不批准的理由说明义务。
      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在递交有关设立的文件时,大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为保险业务的开展作了较多的准备。因此,申请者多希望其申请尽早得到批准,以便及早开始营运。但保险业攸关国计民生,不对保险公司的设立作严格的限制与审查,有碍社会安定和交易安全。《保险法》基于上述两种利益的均衡考虑,规定了6个月的审批期限,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审批期限的起算点是收到设立保险公司的全部申请文件之日,如果主管机关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文件不全面、不完整,或还需要审查法定申请文件所载事项以外的情况的,审批期限应从补正文件以及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收到之日起算。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筹建申请批准期为6个月,逾期未获批准的,申请人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同样的申请。中国保监会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筹建申请文件、资料后,要审查申请人拟定的注册资本及业务范围等事项是否符合本法规定,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估、分析,认为符合要求的,批准筹建。
      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9条的规定,中国保监会在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期间,应当对投资人进行投资保险业的风险提示教育。中国保监会应当听取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对拟设公司市场发展战略、业务发展规划、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的工作思路,并将其作为是否批准筹建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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