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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检验费的承担】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检验费的承担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为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及价值进行调查和认定。在业务实践中,这项工作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协商处理,但是,当双方之间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会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或评估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上述费用不论是应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还是应被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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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 【检验费的承担】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检验费的承担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时,为确定保险人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以及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必须对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及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损失数量及价值进行调查和认定。在业务实践中,这项工作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直接协商处理,但是,当双方之间不能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意见时,会聘请有关的技术专家或评估鉴定机构的技术人员进行专业调查和评估,上述费用不论是应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还是应被保险人的请求而发生,都应当由保险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