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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72条的规定,但增加了第1款规定,即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保险业属于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保险法》关于一般公司设立的规定,还要符合《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规定的特定要求。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本条该款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要求,即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规范和依据,也是公司设立的核心文件,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须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l)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起草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章程的制定不得与《公司法》和《保险法》相抵触。章程一经批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或随意变更。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是指公司注册成立时所填报的,并经核准的出资人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服务性企业,保险责任的承担以货币给付为主要形式,因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高于经营其他行业的公司,而且注册资本仅指货币资本金。《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旨在使保险公司在设立时能够拥有与其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财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经营的安全,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采取资本增加制,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设立保险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2004年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为了体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最新变化,保险法此次修订后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体,并不是只为从事一次性的交易活动而设立的,从事连续性营业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同时,公司得以运转还必须有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必要,还可以按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满足其他条件,以便更好地了解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审慎地作出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设立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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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保险公司设立条件的规定。本条基本保留了原《保险法》第72条的规定,但增加了第1款规定,即增加了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保险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
保险业属于特殊行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直接关系到社会经济的运行和社会生活的稳定。所以设立保险公司不仅要符合《保险法》关于一般公司设立的规定,还要符合《保险法》和《保险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规定的特定要求。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以及中国保监会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本条该款是本次《保险法》修订新增加的。对保险公司主要股东的资格条件作出明确要求,即规定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二)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依法约定公司内外部法律关系,确定公司内部管理体制和股东或出资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公司运作的最根本的规范和依据,也是公司设立的核心文件,公司的一切基本和重大问题均须在章程中予以规定。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保险公司的章程应载明如下事项:(l)公司的名称和住所;(2)公司的经营范围;(3)公司的设立方式;(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5)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6)股东的权利和义务;(7)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9)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10)公司利润分配办法;(11)公司的解散和清算办法;(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13)股东大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根据《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公司名称和住所;(2)公司经营范围;(3)公司注册资本;(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7)公司法定代表人;(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由发起人起草并经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的章程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制定。章程的制定不得与《公司法》和《保险法》相抵触。章程一经批准,就发生了法律效力,不得违反或随意变更。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又称核准资本,是指公司注册成立时所填报的,并经核准的出资人的出资总额。注册资本是公司营运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对债权人的财产担保,同时还是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限额。由于保险公司是经营风险的服务性企业,保险责任的承担以货币给付为主要形式,因而各国法律一般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高于经营其他行业的公司,而且注册资本仅指货币资本金。《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旨在使保险公司在设立时能够拥有与其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相适应的财产,从而保证保险公司的最低偿付能力,确保公司经营的安全,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采取资本增加制,即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经营规模,调整设立保险公司的实缴货币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原《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规定,在全国范围内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5亿元;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2亿元。2004年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2004]3号令)规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为了体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的最新变化,保险法此次修订后强化了对保险公司实缴货币资本的要求,将原《保险法》规定的保险公司最低限额内的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修改为保险公司的全部注册资本必须是实缴货币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主要是指正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正副总经理等人员。保险公司的业务具有专业性,需要由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以保证保险公司业务正常运转,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因此,本条对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了资格要求,规定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人员才能担任。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是保险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有序运转的前提之一,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组织机构,制定科学、严格的管理制度。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和公司业务的性质对其内部活动的一种管理制度。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转的基础,也是公司提高工作效率,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公司作为一个相对稳固的组织体,并不是只为从事一次性的交易活动而设立的,从事连续性营业是保险公司的一个重要特征。这就需要保险公司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同时,公司得以运转还必须有与其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如认为必要,还可以按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者满足其他条件,以便更好地了解设立保险公司的准备情况,审慎地作出该保险公司是否应设立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