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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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及其后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释义与适用】本条在保留原《保险法》第22条的基础上强化了未及时通知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该项义务是保证保险人能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到达保险事故发生现场,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是否为保险事故,以保证公平、公正理赔。原保险法只是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而没有规定没有及时通知的法律后果,导致保险公司在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没有及时通知(一般还规定了期限)造成损失难以确定或事故的性质原因等难以确定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从而减少保险公司的理赔责任。这种“一刀切”式的做法明显是不公平、不合理的,严重违反公平原则。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护了投保人因客观原因或一般过失没有及时通知获得赔付的权利,对没有履行“通知义务”的细化,也体现了公平原则。
      另外本条还增加规定: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履行两项重要义务,即出险的及时通知义务、提供材料的义务。这里简要分析出险后及时通知的义务的主要内容:
      1、未履行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不构成保险人免责的事由。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合理形式通知保险人。按原保险法第22条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是否履行“及时通知”义务,不影响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但应当承担因未及时通知造成保险人查清案情所额外支出的费用。但新法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义务的法律责任。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损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可以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
      2、逾期通知要承担相应的后果,但前提是从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时才开始计算。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有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才能承担逾期通知的责任。不论保单条款规定是“48小时内通知”、“10日内通知”、“及时通知”或者“立即通知”都应当从确实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开始计算。有学者主张将“及时通知”标准量化,如5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5日内履行通知义务,合同另有约定或因客观原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无法履行通知义务的除外。总之,如果保险公司以出险通知延迟进行抗辩,应当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进行举证,但是因为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3、逾期通知的法律后果。原《保险法》对逾期通知的法律后果并无明确规定,但一些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均有涉及。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曾适用的《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12条规定:“由于延误时间,导致必要证据丧失或事故性质、原因无法认定的,应由受益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因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应从所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曾适用的《99鸿福终身保险条款》(98利差返还型)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延迟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费用,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保监发(1999)27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逾期通知规定为违反义务,“保险人有权拒赔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解除合同;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因此保险实务中对逾期通知的法律后果有两种,一种是保险公司有权拒赔;另一种是被保险人、受益人承担因为逾期通知而使保险公司增加的相关费用。逾期通知虽然是对保险合同约定的违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出险通知仅为保险索赔中的一个程序和手续,逾期通知出险在绝大部分情况下并不影响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确认,如果保险公司仅仅因为逾期通知而拒赔,违反公平原则。况且出险通知义务属于《合同法》重大的附随义务。违反附随义务,不构成根本违约,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违反本规定延迟履行通知义务的,导致保险事故原因、性质等情况难以确定的,其后果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通知义务后,保险人未在合理时间内核实,导致保险事故的原因、性质等情况难以确定的,其后果由保险人承担。为了弥补法律的空白,消除不同当事人对逾期通知法律后果的不同理解,修改后的《保险法》第21条明确规定: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法也规定了及时通知义务的免除,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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