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28:0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3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第二十九条 【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关系的规定。
      本条保留了原《保险法》第30条的规定,未作任何修改。
      本条第1款是关于再保险接受人和原保险的投保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定;本条第2款是关于再保险接受人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关系的规定。本条第3款是关于再保险分出后再保险分出人的保险责任的规定。
      原保险与再保险是两个相对称的概念。无原保险就没有再保险,同样无再保险就无原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害,直接承担原始的赔偿责任的保险,也称第一次保险。再保险是指将原始的保险责任(也就是第一次保险的保险责任)再予以转嫁的保险。再保险以原保险的存在为前提,所以也叫第二次保险。
      在出现再保险的情况下,出现两种关系。一种是原保险关系,即再保险分出人(即原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的因保险而生的合同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保险费交付义务、告知义务、出险通知义务等,而保险人则依照合同的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另一种是再保险关系,也是一种合同关系,是再保险接受人和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订立的确定其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原保险人)将承保的金额转让一部分给再保险接受人,而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由再保险人分担一部分赔偿责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中再保险接受人仅对再保险分出人负责,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发生任何直接关系。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只是同原保险人发生法律关系,投保人向原保险人交付保险费,原保险人向再保险接受人交付保险费。再保险接受人不得也无权向原保险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只能向原保险人请求履行保险金赔偿或给付义务,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原保险人根据原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合同确定的条件下履行赔付义务。原保险人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在再保险合同确定的条件下,请求再保险接受人摊回赔款。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延迟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