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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本条是对原保险法第65条修订而成。 一是关于退还的对象,旧法规定为“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新法修改为“其他权利人”,这样规定更加严谨。一是明确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实务界一直对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时究竟是保险公司可以对所有受益人拒赔还是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一直存有争议,《保险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拒付。只有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有权拒赔,但此时保险人须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有权拒赔。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标准是致害人的主观动机。投保人若是为了促使受益人的受益权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对保险人的债权而杀害被保险人,则保险人完全免责,不用对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继承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继承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保费厘定时不应该考虑由此类原因所致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况实为除外责任。如此规定,权责明确,既有利于减少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罪恶动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又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维护保险人的合理经济利益;同时也兼顾了无辜受益人的利益。 依《保险法》的一般法理,受益人不是投保人,他们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若有谋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仅能撤销其受益权,不能使保险合同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而使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一来,就只有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作出谋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才能使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而使保险人完全免除责任。因此,《保险法》第43条区别受益人和投保人,分别作如下解释: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所丧失的仅仅是个人的受益权。日本《商法典》采用“部分免责说”,该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负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应受领保险金额人故意致保险人死亡时。但是在该人应受领一部分保险金额的情形下,保险人不能免除给付余额的责任”。近数年来,美国各州法院或依据《遗产分配法》的规定或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均禁止受益人以继承人的身份接受保险金的给付。受益人如果以继承人的身份诉请保险人给付,依据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意见,遗产的分配或保险金作为遗产后,受益人是否因而间接受惠与保险人在保单下所负的给付义务无关,保险人不得拒绝给付。但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应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成立拟制信托。保险人在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后虽以承担给付义务为原则,但在下列情形下,美国法院基于公序良俗或防范诈欺的考虑,均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第一,受益人同时为投保人时。 举例来说,夫以妻的生命投保寿险,指定子为受益人,夫谋杀妻,子可请求保险人给付。在受益人同时为投保人的情况下,法院之所以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其理由不外乎有三: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属于除外危险;保险合同在成立之初即具有诈欺的性质;投保人为保险合同利益的唯一权利人。在美国立法例上,保险人无须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唯一继承人时,美国弗吉利亚州最高法院基于公序良俗考虑,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而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下,是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给付义务。主要理由是其他受益人并无过错,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致害受益人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他们不应该受牵连。其二,其他受益人当中的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他们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在生活上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才将他们指定为受益人,向这些无过错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我国原《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规定对无辜的其他受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仅当事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对其他受益人为给付或赔偿。该款是就投保人同时为受益人的情形而言的。若受益人为其他第三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似不因投保人谋害被保险人而受到影响。 但新法对本条第2款情形的当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唯一指定的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给付未作规定。原则上一般理解为,此时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加害而身故,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受益人如为被保险人唯一继承人时,保险人是否有权拒赔,保险法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为避免当事受益人阴谋得逞,以保险人有权拒赔为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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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的免责】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释义与适用】本条是关于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保险人免责的规定。本条是对原保险法第65条修订而成。
一是关于退还的对象,旧法规定为“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新法修改为“其他权利人”,这样规定更加严谨。一是明确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后果。实务界一直对受益人故意伤害被保险人时究竟是保险公司可以对所有受益人拒赔还是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一直存有争议,《保险法》修订后明确规定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公司不得以此为理由对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拒付。只有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有权拒赔,但此时保险人须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只有投保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才有权拒赔。投保人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是否给付保险金的标准是致害人的主观动机。投保人若是为了促使受益人的受益权由期待权转变为现实的对保险人的债权而杀害被保险人,则保险人完全免责,不用对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继承人)承担保险责任,但可以向其他受益人或被保险人(或继承人)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因为保费厘定时不应该考虑由此类原因所致死亡的情形,此种情况实为除外责任。如此规定,权责明确,既有利于减少受益人为了获得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的罪恶动机,保护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又有利于在事故发生后,维护保险人的合理经济利益;同时也兼顾了无辜受益人的利益。
依《保险法》的一般法理,受益人不是投保人,他们仅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若有谋害被保险人的行为,仅能撤销其受益权,不能使保险合同的存在基础全部动摇而使保险人免除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这样一来,就只有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投保人作出谋害被保险人的行为,才能使保险合同存在的基础全部动摇,而使保险人完全免除责任。因此,《保险法》第43条区别受益人和投保人,分别作如下解释: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得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根据本条第2款的规定,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所丧失的仅仅是个人的受益权。日本《商法典》采用“部分免责说”,该法典第680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不负支付保险金额的责任:……应受领保险金额人故意致保险人死亡时。但是在该人应受领一部分保险金额的情形下,保险人不能免除给付余额的责任”。近数年来,美国各州法院或依据《遗产分配法》的规定或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均禁止受益人以继承人的身份接受保险金的给付。受益人如果以继承人的身份诉请保险人给付,依据美国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的意见,遗产的分配或保险金作为遗产后,受益人是否因而间接受惠与保险人在保单下所负的给付义务无关,保险人不得拒绝给付。但受益人所领取的保险金应为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及其他继承人的利益,成立拟制信托。保险人在受益人谋杀被保险人后虽以承担给付义务为原则,但在下列情形下,美国法院基于公序良俗或防范诈欺的考虑,均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第一,受益人同时为投保人时。
举例来说,夫以妻的生命投保寿险,指定子为受益人,夫谋杀妻,子可请求保险人给付。在受益人同时为投保人的情况下,法院之所以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其理由不外乎有三:投保人谋杀被保险人属于除外危险;保险合同在成立之初即具有诈欺的性质;投保人为保险合同利益的唯一权利人。在美国立法例上,保险人无须退还现金价值。
第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唯一继承人时,美国弗吉利亚州最高法院基于公序良俗考虑,免除保险人的给付义务。保险合同中指定了多个受益人的,其中某一个受益人因故意伤害被保险人而丧失受益权的情形下,是不影响其他受益人的受益权,保险公司不能免除给付保险金给付义务。主要理由是其他受益人并无过错,不应由他们来承担致害受益人致害行为的法律后果,他们不应该受牵连。其二,其他受益人当中的老人、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他们会因为被保险人的死亡而在生活上陷入困境,正因为如此,被保险人才将他们指定为受益人,向这些无过错的受益人给付保险金符合被保险人的意愿。我国原《保险法》第65条第1款规定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该规定对无辜的其他受益人是不公平的,因此修订后的保险法规定仅当事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保险公司仍应对其他受益人为给付或赔偿。该款是就投保人同时为受益人的情形而言的。若受益人为其他第三人,受益人的受益权似不因投保人谋害被保险人而受到影响。
但新法对本条第2款情形的当事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唯一指定的受益人时保险金的给付未作规定。原则上一般理解为,此时应视同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应当向被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因受益人的加害而身故,该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但受益人如为被保险人唯一继承人时,保险人是否有权拒赔,保险法未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为避免当事受益人阴谋得逞,以保险人有权拒赔为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