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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司法考试的心理定位
2014-3-4 10: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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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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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6-2 13:24 全国资格考试现在已改为国家。2002年全国有近40万人参加,司法考试无论从规模,规范性,考试性质及社会意义上讲,都是全 国第一大职业资格考试。司法考试与传统的考试相比有着本质上的不同,现行的考试制度与考生的传统心理出现很大的冲突。 一、通过率太低,没有信心 首次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为24000人,通过率为7%,以前历届律考通过率也大约在10%左右,这么低的通过率使考生望而生畏,缺乏必胜的信心 ,其实只要大家仔细观察就会发现另外的情形。参加的考生大多是在职人员或成年人,都是边工作,边学习,普遍抱着一种试试看的态度 ,只有少部分人是怀着必胜的信心,全力以赴来参加考试的。而通过的7%,正是这全力以赴的一小部分。实际上,单就全力以赴这部分人来计 算,通过率是相当高的。只不过,试试看的人数量巨大,通过率就显得低了。所以参加司考就要志在必得,全力以赴。有了这个态度,加上正 确的学习方法,科学的教材,全面的指导,过关并不是难事。相反抱着试试看的态度则是不能过关的。通过以上分析,就可知道,通过率低并 不是可怕的事了。 二、司法考试变化性太大,无所适从 司法考试时间不确定,司法考试到底什么时间考,这是考生最关心,也是咨询得最多的一个问题。其实这是传统的考试心理与司考制度的冲突 ,传统的考试心理是必须知道了确切的考试时间,考生才会开始学习,否则就不能有目的的开始学习,现代的考试则是对人的素质的一种测量 .机会,只有那些时刻准备着的人才能抓住,突然考试,只有那些平时注重法律修养,注重学习积累的人才能通过,如果只为考试而学习,考试完毕就成了法盲,就很难适应这种考试制度了。 其实司考不论什么时间考,肯定得考,考试时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应赶快学习啦,与其在夕阳西下之际幻想什么,还不如在旭日东升之时 你立即投入战斗。 司法考试大纲每年都变化,考试的内容有变化,每年法律、法规有变化,而且每年考生得到大纲距离考试的时间只有几个月,绝大多数的考生 不知所措,只好放弃。其实,司考无论怎么变,法律的主要内容,基本原理,基本精神是不会变的,我们做过统计,司考的题目包括两部分, 一部分是基础的内容,一部分是变动性大的内容,这基本的部分占90%以上,变化性大的内容不超过10%,决定一个考生是否过关是基本的部分 ,而不是变化性的部分。也就是说,一个人,他的法律修养有多深,法学功底有多扎实,指的就是对基础部分的掌握情况。基础部分是考生平 时就应学懂弄通的,变化性部分在大纲公布后再看完全来得及,所以考生平时就应学习,打好扎实基础,等大纲下来再看变化的部分,很多考 生等待大纲下来才开始学习,那是不对的,应该开始了。 司法考试无论怎么变,万变不离其宗,以不变应万变,实乃上策。须知道,不变的东西是主要的,大部分的;变的东西是次要的,是少部分的 . 三、司法考试的考察点与传统考试考察点有很大区别 常听见有的考生说,司考(以前的律考)太难了,很多博士、硕士纷纷落马,很多人一考就是好几年。2002年全国首届司法考试结束,记者采 访一考生,摘录如下:(考生李小姐:北京某名牌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年级) 记者:考得怎么样?走进与走出考场有什么感觉没有? 李小姐:考的不好。虽然可能不可避免地明年还要参加考试,但现在总算考完了。再说,万一我命好,过了呢? 走进考场的时候真的是很紧张,比当年的高考好象还要紧张,每一次走出考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第一场结束以后觉得可以。第二、三次走出 考场就非常沮丧了,到考完了,就什么感觉都没有了。回到宿舍,大家都在对答案,才发现自己原来错的很多。很多时候我都不敢听了,不过 还是挺佩服他们的,这么多题目,他们都还记得。 记者:考试过程中有没有什么难忘的经历? 李小姐:倒是有这么一件事情让我感到非常的难忘。因为我们同学很多都是在一起报名的,就有一个研究生三年级的民的 学生跟我在一个考场,他是一个男生,也是从外地考过来的,学习很用功,没有女朋友,也不象其他人在外面打工挣钱,就是一门心思地学习 ,导师也是非常有名气的民商法领域的专家级人物。考第三卷时民商法理应是他的强项,但是他最后竟没有答完,到老师收卷的时候,他还在 填答题卡。当时,他脸都白了,一直低着头写,嘴里还说着:“求求你,就一会儿了。”收卷的老师就说:“不行啊,再等下去我们是违反规 定的。” 我最没有想到的是他竟然没有做完,是不是想得太多的原因,另一个就是考试制度真的是很摧残人啊!可能是考试这种方式是目前最为公正、 公平、公开的了,可是一想起那时的场景,就觉得悲哀。 司法考试真的那么难吗?实际上司考并不是什么高水平的考试,只是我们传统的应试教育与司法考试的形式有很大不同而已。 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是法理性教育,考试的方式也是从理论到理论,而司法考试是考察考生在实际案例中应用法律的能力。考试方式是从理论 ——实践的过程,司考的考察点是考生对法律的适用能力。是死的,是抽象的文字,怎样把抽象的法条还原到实际中去,这就需要深刻理 解法条中蕴含的基本含义,基本精神。一个活生生的案例,存在着情理、是非,有的考生不自觉的利用情理去解决问题,这就错了,有时你认 为合情合理的不一定合法,所以我们要养成用法律来思维的习惯。 加之,一个案例不一定能用一条法律来解决,有时是需要很多个法条才能解决的,这就要求考生做到对法律的全面理解。 总之,参加司法考试,要改变传统的理论性思维,要有很强的实际运用能力,这种能力是平时苦练得来的。考生只在几个月的时间里复习法律 知识是不够的,而要在平时多练习,培养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考试时才能得心应手。 四、总 结 司考是主动的,是对素质的测量,考生要改变被动的应试心理状态,注意平时的积累练习,不要等待考试大纲公布再开始复习,要扎扎实实打 下基础,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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