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附带民事诉讼原、被告)诉讼参与人的范围;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救济手段;自诉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殊诉讼权利。其他诉讼参与人(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法定代理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区别;证人的诉讼权利;鉴定人的诉讼权利。基本原则侦查权、检察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关于三机关职权分工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侦查主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和检察院上下级关系的不同;法院的审判组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实行法律监督的方式和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辩护权是一项不附但书的权利;辩护权的行使方式;辩护人介入诉讼的时间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保障这一原则实现的各项具体措施审判公开的含义;审理不公开的例外情形及处理程序两审终审的含义;不适用两审终审的情形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不同的诉讼阶段采取的相应处理办法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不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外国人的情形;对于这些情形可以使用的外交手段刑事司法协助我国采取的刑事司法协助形式制度论部分管辖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范围;立案管辖中的一些特殊问题的解决方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上下级法院管辖变通的规则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地区管辖争议的解决办法;专门管辖;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回避回避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以及刑事诉讼法第29条、192条和204条规定的情形回避的人员范围既包括具体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又包括对案件有决定权的领导;鉴定人适用回避的规定;证人不适用回避的规定回避的程序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人员和时间;对回避有决定权的领导或者机关;回避提出以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的决定的救济手段。辩护辩护人的范围辩护人的正面范围;辩护人的禁止范围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关系;指定辩护的特殊情形;指定辩护的对象;委托辩护和指定辩护的时间;指定辩护后当事人拒绝的处理办法辩护人的诉讼权利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诉讼权利的区别强制措施拘传的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保证人的条件;保证金的收缴和退还;保证人的责任;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的人员;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选择关系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检察机关适用拘留的情形;拘留的程序逮捕的条件;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机关;执行逮捕的机关;两种特殊犯罪嫌疑人的审批程序;执行逮捕的程序公民扭送的适用对象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刑事案件成立;被害人损失的物质性;被害人损失与被告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一般情况;例外情况;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人、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同上的原告和被告之间的关系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审判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方式;先行给付和诉讼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附带民事诉讼审判程序的特别规定期间、送达法定期间;期间的计算;期间的延长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当事人耽误诉讼期间的救济
侦查行行为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通缉;辨认;重点是进行上列活动应当遵守的法定程序侦查终结的条件;侦查终结案件的处理办法;侦查羁押期限起诉审查的起诉的内容;审查起诉的步骤;审查起诉的方法提起公诉的条件;起诉书的制作;提起公诉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的材料;自诉案件的起诉方式不起诉的种类及其适用条件;不起诉案件应当履行的法律手续第一审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审查的内容;庭前审查的方法;庭前审查后的处理决定开庭前的准备程序送达起诉书副本;传唤当事人;通知检察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庭前公告;上述活动的时限法庭审判程序庭审预备;宣布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法庭审理中断制度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简易程序的条件;简易程序的特点;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和解;调解;反诉;诉的可分性判决、裁定、决定判决、裁定、决定的适用情形;判决书的制作第二审程序上诉、抗诉主体;理由;方式;期限;附带民事上诉的特殊情况全面审查原则和审理方式全面审查的具体含义;应当开庭审理的情形二审的裁判方式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上述三种裁判方式适用的情形、适用的法律文书;发回重审后的审判组织和审级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情形;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限制的情形死刑复核程序死刑的核准权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高级法院核准的情形;虽由高级法院核准,但应转由最高法院核准的情形一案一核;层层复核报送复核的材料;复核后的处理办法
意见证据规则:言词证据中,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只能是有关案件的陈述,而不是有关案件的分析和判断,唯一的例外是鉴定结论品格事实、类似行为、表情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院解释》第61条规定的证据排除规则证据的种类物证、书证物证和书证的区别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分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口供的补强规则鉴定结论的程序要求:刑诉法第121条勘验、检查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的内容视听资料的种类;以多媒体方式出示的证据形式证据的分类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两类证据的各自的特点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使用规则;我国的划分标准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其他分法及如何运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划分的标准;间接证据的运用规则证明证明对象的一般构成;具体案件中的证明对象;免证事项证明责任的一般理论;自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公诉案件中的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例外如何理解证据确实充分
上列图表,实际上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结构图,考生如果结合这个图表的学习,对刑事诉讼法这门学科的支架性内容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掌握,碰到具体题目时,就能够立即审查出本题是想考你哪些知识点。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中经常会有一些综合性的题目,这类题目,仅靠一个章节的了解是不够的,而是涉及到好几个章节的内容,这就更需要考生具有学科综合能力。例如,去年试卷二第51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需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证明文件?
A. 某被害人对公安机关的轻伤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
B. 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进行鉴定
C. 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审
D. 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严重疾病,要求监外执行
这一题,题干并不难,但选项涉及到侦查、强制措施和执行三章内容,如果对这三章中的相关知识点有一个综合的了解,就不难选择ABD了。
二、打牢基础,知识扎实化有的考生误以为司法考试都是一道道选择判断式试题,便不顾对本专业基础知识的掌握,将大量的时间放在的记忆和题海战术上。这种做法其实是一种事倍功半的做法。我们提倡,考生在复习过程中,还是要系统地看一遍刑事诉讼法的教科书,把基础打牢。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融会贯通。尤其是现在的司法考试题已经不是仅仅满足于对法条的记忆,而是更加重视对法条的理解和运用,如果不打牢扎实的专业基础,这类题目很难应付。例如,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89题:某大学教授在讲授刑事诉讼法课时,让学生回答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下列四个同学的回答中,正确的理解是:
A. 甲同学认为是指法官个人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他人影响
B. 乙同学认为是指合议庭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影响
C. 丙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D. 丁同学认为是指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上级法院不能对下级法院正在审理的具体案件如何处理发布指示或命令类似这样的题目,如果不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准确含义、法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关系以及我们的这个原则同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之间的区别等理论问题有一个清楚的了解是很难做对的。而这些内容在一般教科书中均有介绍,如果掌握得好,就不难对这个不定项选择题做出判断,选择CD两个选项。所以本人建议,考生在复习时,不要急于作题,而是应当先系统阅看本专业教材,达到一定程度时再来作题,效果会好得多。
三、熟悉法条,知识准确化司法考试是全国性的统一考试,力求答案的准确性和唯一性,所以一般均要求,各题的答案,要尽量有法律依据,尽量避免出理论上有争论的题目,尤其是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学科更是如此。这就要求,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对一些重要法条的规定,非常熟悉。
就刑事诉讼法这门科目而言,除了掌握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外,还应当掌握四个重要的规定。一是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国家安全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六机关规定》);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六机关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简称《检察院规则》);四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简称《公安部规定》)。这四个规定的内容很多,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如果不能全部阅看,也必须有选择地挑一些重点内容细读。为了方便考生,这里列出一些各规定的重要部分:《六机关规定》中主要看:(1)立案管辖的具体划分;(2)逮捕的证据条件;(3)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的审批人员;(4)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的移送案件材料的范围。
《法院解释》中主要看:(1)特殊情况下的地区管辖和军地互涉案件的管辖;(2)辩护人的范围及指定辩护以后被告人拒绝辩护人的处理办法;(3)刑事证据规则;(4)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特殊规定以及提起和审理程序;(4)庭前审查程序后的处理决定;(5)第二审程序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和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具体规定。
《检察院规则》中,主要看:(1)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具体范围;(2)取保候审中保证金的数额;(3)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关补充侦查的具体规定;(4)审查起诉范围的规定;(5)审查起诉后对各种具体情况的处理。
《公安部规定》中,主要看:(1)关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有关强制措施的规定;(3)刑罚的执行程序。
还需强调的是,在学习这些法律条文过程中,要注意两个问题:一是这些规定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关系,一般而言,其中与刑事诉讼法明显矛盾或者冲突的不会考,多数会考那些对刑事诉讼法有补充或者具体化的条文;二是一定要理解法条,而不是机械记忆,要注意某一个法条的立法原意。司法考试中的试题,不是简单的法条填充题,而是要运用法律条文分析实际问题,这两者之间是有一定距离的。例如,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94题: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 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 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 继续审理本案
D. 向上级法院请求可否审理很多考生在作此题时,死记《法院解释》第4条的规定,而不注意对法律条文的理解,结果出了错。《法院解释》第4条,的确针对这种情况规定:“可以继续审理本案,不再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如果简单地对照法条,就有可能只选择C,而不选择B。但是,如果考生细心一点就会发现,《法院解释》的这一规定,用的是“可以”而不是“应当”,从逻辑上讲“应当”能够包括“可以”,但“可以”却不涵盖“应当”,同时《法院解释》中的这两句话中间是用逗号分隔开的,“可以”实际上统领整个句子。再联系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的具体划分,就不能发现,B选项也是应当选的。
与此例题相反的是,去年司法考试试卷二第90题:某伤害案,由于犯罪嫌疑人系当地公安局局长的儿子,当地公安机关对被害人的报案作出了不立案的处理决定。被害人不服,向检察院提出,要求检察院对此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应该改变管辖,直接由检察院对此案进行立案侦查
B. 检察委员会可以作出决定,要求该局长回避
C. 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D.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理由不能成立,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此题是一道不定项选择题,B项一般都会选,关键是D项。有些考生机械地记忆法条,认为法条上是两个“应当”,而不是“可以”,所以不选。如果说这是一个法条填充题,当然这种选择是没有错的。但是这里是用法条来分析一个具体案件,情况就不完全相同了。试想一下:(1)法条要求“应当”这样做,那么“可以”这样做有什么问题呢?(2)如果再细心一点,将题干和选项连起来读,就更应该选择D项了。有些考生在考后,认为这个题目出错了,殊不知,出题者之用意恰恰就在于考查考生对法条的分析和运用能力而故意设的陷井。
四、重点突出,知识针对化从这几年的司法考试命题规律来看,一般都倾向于利用法律条文来分析实际案例的题,像刑事诉讼法这样的应用法律部门更是如此。因此,在准备复习过程中,要用针对性地对那些可以以这种方式出题的知识点多看。对于那些概念性的、原理性的内容则可以看得简略一些。建议大家认真阅看英华法律培训学校组织编写的系列《辅导丛书》。有关这套丛书的说明和样章,可以在本网阅读。
同时,虽然这些年的试题几乎涵盖了刑事诉讼法所有章节的内容,但相对来讲分值占得比较多的章节是:诉讼参与人、管辖、辩护、强制措施、附带民事诉讼、侦查、起诉、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显然这些章节是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应当着意重点复习之所在。
五、举一反三,知识灵活化考生在复习过程中,往往都要做大量的试题,英华法律培训学校专门在网上建立了题库,为大家进行这种训练提供了便捷的方法。但做题要有做题的技巧,做题过程中,不能简单地满足对答案,一定要阅看答案的解析部分。要知道自己对在哪里,错在什么地方。最近几年,经常会出现同样的知识点重复考试的现象,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内容更是考过多次。但每一次出题方式都变了。有些考生,在某种出题法中能够回答出来,换一种出法又不会了,问题就出在没有对知识点真正消化。所以我们主张做题不在多,而在精。同样的知识点,做过一道题就够了。关键是做完之后,一定要认真阅看习题解析,自己问问自己,本题还可以以哪些方式来出呢?如果出了,怎样回答?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举一反三,收到事半功倍之效果。
以上是本人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和对司法考试命题规律的分析,对如何复习刑事诉讼法谈的一些粗浅的看法,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您有所帮助!
汪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