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6 13:43: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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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5日记者获悉,《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正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草案对湿地自然保护区与湿地公园作出了详细界定,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擅自围垦、填埋、猎捕等八种破坏行为,并明确相应的处罚追责条款。
  据了解,“十一五”期间 ,山东省治理退化湿地120多万亩,目前已建立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17处。虽然山东省湿地保护取得了很大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继续加强对湿地保护的力度,为此,山东省拟出台《山东省湿地保护办法》。
  草案要求,全省湿地资源普查每五年进行一次。禁止在湿地范围内从事下列8类破坏活动: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非法开矿、采砂(石)、取土或者修筑设施;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的水系联系;违法放牧、烧荒、砍伐林木;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固体废弃物;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擅自猎捕、采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其他破坏湿地的行为。
  擅自围垦、填埋、占用湿地或者改变湿地用途的,处以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擅自排放湿地蓄水、截断湿地与外围水系联系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放牧、烧荒的,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砍伐林木的,处以实物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规捡拾、破坏鸟卵或者采取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湿地保护界标、标志或者设施的,处以恢复所需费用或者所造成损失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
  11月5日,记者从烟台市林业部门获悉,从5月起,市林业部门从多个部门抽调40多名专家、技术人员,对烟台湿地资源进行实地调查。目前,室外实地调查工作基本结束。预计12月底前正式行文上报调查结果 .
  据了解,1996年1月至1997年4月上旬,烟台曾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全市的湿地类型和面积等情况进行过调查。全市的湿地分为河流湿地、海岸湿地、水库湿地三个类型,湿地总面积达149471.2公顷,约占总面积9.2%,有6处省级湿地公园,位居全省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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