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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2014-2-24 00:1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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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2003-07-24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3]第217号
发布日期:2003-07-24
执行日期:2003-07-24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规范北京市各级人院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做好案件统一立案登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6程序与我市法院2000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以及司法统计报表修订情况等,制定本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初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初字第××号
2.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终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3.通知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4.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5.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案号
刑事申诉案件,案号为(××××)高刑监字第××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监字第××号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监字第××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执行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执监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死刑复核案件,案号为(××××)高刑复字第××号
执行死刑命令,案号为(××××)高刑令字第××号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号为(××××)高刑执字第××号
内批案件,案号为(××××)高刑他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终字第××号
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行政二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高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刑提字第××号
再审死刑复核案件,案号为(××××)高刑复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民提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行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行提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执行协调案件,案号为(××××)高执协字第××号
执行监督案件,案号为(××××)高执督字第××号
(七)赔偿办承办的案件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八)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高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高民保字第××号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高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高行复字第××号
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中刑初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中民初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2.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中刑终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中民终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中行终字第××号
3.通知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4.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5.各类申诉案件的案号
刑事申诉案件,案号为(××××)×中刑监字第××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监字第××号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监字第××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执行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执监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刑终字第××号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号为(××××)×中刑执字第××号
内批案件,案号为(××××)×中刑他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终字第××号
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行政一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终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中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刑提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民提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行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行提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七)赔偿办承办的案件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八)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中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中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可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承认国外仲裁裁决,认可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中民特字第××号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行复字第××号
三、基层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决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刑事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法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刑抗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民抗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规定,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部分涉知产的行政案件,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案号,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应编立为“行初字”;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应编立为“行终字”。该类案件与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应按“执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该类案件与执行庭承办的执行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抗诉案件,指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按“抗字”进行填报。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初字”;对二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终字”;对抗诉案件提审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提字”。
2.法院赔偿确认案件和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规定“法赔确字”案号,应按“法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增填“确”字和“确监”字,即编立为“法赔确字”和“法赔确监字”。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在原执行案件案号的前提下,应编立小号,即编立为“执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对当事人执行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执行中的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异议或法院认为执行中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七)特别程序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可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认可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特别程序案件,应按“民特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案件的处理,应按“民督字”进行填报,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编立为“民督监字”。
(八)申请复议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属于依法由上一级法院承办的,该上一级法院应按“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属于依法由上一级法院承办的,该上一级法院应按“行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九)人民法庭等法院派出机构案件案号的适用问题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精神,人民法庭等法院派出机构在编立案号时,应当使用所属法院的代称,不再加挂人民法庭的简称。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编立案件案号,应直接使用所属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称,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挂法院代称为“一中”。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编立案件案号,也应直接使用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代称。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下发的《市高级法院关于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案编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各级人民法院审判部门承办案件案号的规定(试行)
2003-07-24
发文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文 号:京高法发[2003]第217号
发布日期:2003-07-24
执行日期:2003-07-24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规范北京市各级人院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做好案件统一立案登记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6程序与我市法院2000程序,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本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以及司法统计报表修订情况等,制定本规定。
一、高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初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初字第××号
2.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高民终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3.通知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4.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5.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案号
刑事申诉案件,案号为(××××)高刑监字第××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监字第××号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监字第××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执行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执监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刑终字第××号
死刑复核案件,案号为(××××)高刑复字第××号
执行死刑命令,案号为(××××)高刑令字第××号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号为(××××)高刑执字第××号
内批案件,案号为(××××)高刑他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终字第××号
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行政二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终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高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刑提字第××号
再审死刑复核案件,案号为(××××)高刑复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民提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高行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高行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高行提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高执字第××号
执行协调案件,案号为(××××)高执协字第××号
执行监督案件,案号为(××××)高执督字第××号
(七)赔偿办承办的案件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案号为(××××)高法检赔字第××号
(八)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高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高民保字第××号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高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高行复字第××号
二、中级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中刑初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中民初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2.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案号
刑事案件,案号为(××××)×中刑终字第××号
民事案件,案号为(××××)×中民终字第××号
行政案件,案号为(××××)×中行终字第××号
3.通知不予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的国家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的赔偿不予受理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4.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5.各类申诉案件的案号
刑事申诉案件,案号为(××××)×中刑监字第××号
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监字第××号
行政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监字第××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执行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执监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刑终字第××号
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案号为(××××)×中刑执字第××号
内批案件,案号为(××××)×中刑他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终字第××号
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的行政一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初字第××号
二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终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中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刑提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民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民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民提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监字第××号
一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再初字第××号
二审再审案件,案号为(××××)×中行再终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中行抗字第××号
提审案件,案号为(××××)×中行提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中执字第××号
(七)赔偿办承办的案件案号
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赔字第××号
法院赔偿委员会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委赔字第××号
法院办理的法院与检察院共同赔偿案件,案号为(××××)×中法检赔字第××号
(八)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中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中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可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承认国外仲裁裁决,认可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案号为(××××)×中民特字第××号
(九)申请复议案件的案号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民复字第××号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案号为(××××)×中行复字第××号
三、基层人民法院各审判部门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立案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决定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的刑事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行政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裁定不予受理的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初字第××号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初字第××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一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初字第××号
行政非诉审查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1.刑事案件
申诉案件,案号为(××××)×法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刑抗字第××号
2.民事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民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民抗字第××号
3.行政案件
申请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监字第××号
再审案件,案号为(××××)×法行再初字第××号
抗诉案件,案号为(××××)×法行抗字第××号
4.法院赔偿确认案件
法院赔偿确认案件,案号为(××××)×法赔字第××号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
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暂缓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先予执行案件,案号为(××××)×法执字第××号
(七)特别程序案件的案号
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督字第××号
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案号为(××××)×法民催字第××号
破产案件,案号为(××××)×法民破字第××号
诉前保全,案号为(××××)×法民保字第××号
其他特别程序案件(包括认定行为能力、指定监护、撤销监护人资格、宣告失踪、宣告死亡、认定财产无主、选民资格及其他),案号为(××××)×法民特字第××号
四、有关案件案号适用问题的说明
(一)立案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刑事公诉决定不予受理、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一审案件,应按“刑初字”、“民初字”和“行初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刑事自诉裁定驳回起诉、民事、行政裁定不予受理的二审案件,应按“刑终字”、“民终字”和“行终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
2.各类赔偿不予受理案件,应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法律文书,案号应增填“通”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通字”、“法委赔通字”和“法检赔通字”。
3.各类申诉、申请再审案件,应按“监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但各类赔偿申诉案件,应分别按“法赔字”、“法委赔字”和“法检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分别编立为“法赔监字”、“法委赔监字”和“法检赔监字”。
(二)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死刑终审判决并同时作出死刑复核案件,应将死刑判决与死刑复核作为两个程序,分别以“刑终字”和“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高、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内批案件,按照“刑他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三)民事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按照《市高级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法、商标法修改后专利、商标相关案件分工问题的批复>及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分工的意见(试行)》规定,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承办部分涉知产的行政案件,对于这类行政案件案号,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法院,应编立为“行初字”;高级人民法院为二审法院,应编立为“行终字”。该类案件与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四)行政审判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行政审判庭承办的行政非诉审查案件,应按“执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该类案件与执行庭承办的执行案件统一编立案号。
(五)审判监督庭承办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抗诉案件,指检察机关对生效裁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应按“抗字”进行填报。检察机关对一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初字”;对二审生效裁判提出的抗诉,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终字”;对抗诉案件提审的,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可以编立“抗提字”。
2.法院赔偿确认案件和法院赔偿确认申诉案件,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尚未规定“法赔确字”案号,应按“法赔字”进行填报,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增填“确”字和“确监”字,即编立为“法赔确字”和“法赔确监字”。
(六)执行庭承办的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在原执行案件案号的前提下,应编立小号,即编立为“执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措施等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编立为“执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在一个执行案件中,对当事人执行异议或者法院认为执行中的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号”。例如,对第1号执行案件就执行异议或法院认为执行中裁定有错误所作出的第一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1号”;所作出的第二份法律文书,可编立为“执监字第1—2号”;其他以此类推。
(七)特别程序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1.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认可港澳台地区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承认外国仲裁裁决,认可港澳台地区仲裁裁决,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撤销仲裁裁决等特别程序案件,应按“民特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2.对于生效的错误支付令案件的处理,应按“民督字”进行填报,作出的法律文书,案号可增填“监”字,即编立为“民督监字”。
(八)申请复议案件案号适用的有关问题说明
民事申请复议案件,属于依法由上一级法院承办的,该上一级法院应按“民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行政申请复议案件,属于依法由上一级法院承办的,该上一级法院应按“行复字”进行填报,并以此案号作出法律文书。
(九)人民法庭等法院派出机构案件案号的适用问题说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及精神,人民法庭等法院派出机构在编立案号时,应当使用所属法院的代称,不再加挂人民法庭的简称。因此,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清河法庭编立案件案号,应直接使用所属的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代称,其所作出的法律文书应挂法院代称为“一中”。各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编立案件案号,也应直接使用所属基层人民法院的代称。
(十)其他有关问题说明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高级人民法院1995年下发的《市高级法院关于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案编号的通知》,同时废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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