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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几个问题的理解与运用(五) —— 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新解
新民诉法解释很好地规制了民事诉诉法规定的各项诉讼程序,尽力消除适用中可能产生的歧义,保证当事人能在诉讼代理人帮助下找到明确合适的路径解决纠纷,也为各级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成为“布之天下,官民共守”纠纷处理规则。新民诉法解释用大量篇幅,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具体规定,并非“卖弄”法律专业技巧,意图“威不可测”,而是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这些操作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裁判统一主要靠自上而下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贯彻实施,而这些司法解释正是回应各级审判工作中遭遇的困惑和难题,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探索有机结合。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规则的精细化和多样化,导致法律规范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凸出。如果说2007年《物权法》出台,开启了一般公众读不懂法的时代,那么今年号称史上条文最多的民诉法解释又把法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引领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这是“法治”使然,也是司法影响力和权威性渐行渐深的表现。是为研习所感,题外之话。
新民诉法解释对实践中经常应用的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增添了很多新的规定:
一、一审普通程序中新的解释:
1、受理立案阶段: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立案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出具注明收讫日期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材料补齐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被告身份信息要求简化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即为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2、撤诉处理与重复起诉: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条在实践中多引发争议,新民诉法解释将其归纳为重复起诉一种情形,作了具体解释:
(1)、明确重复起诉含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制法律规定“准许撤诉裁定除外”范围:一审中,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准许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管辖异议认定: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新民诉法对此解释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管辖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答辩的,视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未明确提出异议,仅对起诉实体内容答辩、陈述、反诉的,视为应诉答辩,接受管辖。
4、有效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有效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这是仲裁法和民诉法确立的原则。新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受理异议,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新民诉法解释也确立了审查认定规则。
5、时效抗辩处理:新旧民诉法解释不同之处,在于新的规定要求法院对时效问题采取消极原则,不主动审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也是目前司法中立原则的体现。对此应结合最高院以往相关司法解释,对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时效问题进行处理。
6、审前准备和庭前会议:管辖法院在答辩期满后,组织交换证据,召集庭前会议,作好审前准备。庭前会议确定事项有:
(1)、确定本案适用程序:当事人无争议的,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明确当事人双方意见、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和反诉情况、审查第三人诉请。虽然新民诉法解释未规定审前阶段追加当事人问题,但笔者结合民诉法和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法院应在此阶段考虑追加问题。
(3)、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取证,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勘验现场等。
(4)、组织交换证据、庭前调解、归纳争议焦点。
7、审理阶段新的解释规定:
(1)、法庭调查与辩论合并。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据承担不利风险。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据或改变庭前自认结果的,应当承担不利风险。法庭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即便采纳,当事人也要承担训诫或罚款的责任。
(3)、反诉条件。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请、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请,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当事人应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包括:反诉与本诉诉请源自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的事实。对于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反诉与本诉诉讼标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无关联的,不予受理,告知另诉。
(4)、争议标的权利义务转移对诉讼影响。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再审发回重审合并审理限制条件。二审发回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诉请,法院可以裁量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程序中,对于上述情况实行有条件合并审理。这些条件是: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追加新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变化,导致原诉请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8、查阅裁判文书的规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范围限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包括调解书。查询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对于已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引导当事人自行查阅;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二、二审程序新解
1、明确了法院可依职权确认二审当事人地位。新解释明确除列举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二审地位外,法院可依职权确定二审当事人地位。对“对方当事人”概念作了解释,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2、二审审理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补充解释。民诉法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的解释规定,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由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纠正瑕疵维持判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5、明确“基本事实”含义。民诉法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新解释将“基本事实”通过专条定义为,“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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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几个问题的理解与运用(五)
—— 一审普通程序、二审程序新解
新民诉法解释很好地规制了民事诉诉法规定的各项诉讼程序,尽力消除适用中可能产生的歧义,保证当事人能在诉讼代理人帮助下找到明确合适的路径解决纠纷,也为各级法院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成为“布之天下,官民共守”纠纷处理规则。新民诉法解释用大量篇幅,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具体规定,并非“卖弄”法律专业技巧,意图“威不可测”,而是切实解决法律实施中出现的这些操作问题。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裁判统一主要靠自上而下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贯彻实施,而这些司法解释正是回应各级审判工作中遭遇的困惑和难题,是顶层设计与基层实践探索有机结合。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性决定了法律规则的精细化和多样化,导致法律规范专业性和技术性日趋凸出。如果说2007年《物权法》出台,开启了一般公众读不懂法的时代,那么今年号称史上条文最多的民诉法解释又把法律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引领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阶段,这是“法治”使然,也是司法影响力和权威性渐行渐深的表现。是为研习所感,题外之话。
新民诉法解释对实践中经常应用的一审普通程序和二审程序,增添了很多新的规定:
一、一审普通程序中新的解释:
1、受理立案阶段:实行立案登记制,对当场不能确定是否立案的,应当接受起诉材料,出具注明收讫日期书面凭证。需要补充材料的,及时告知当事人。材料补齐后,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对被告身份信息要求简化为“足以与他人相区别”,即为法律规定“明确”的标准,方便了当事人诉讼。
2、撤诉处理与重复起诉: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就生效裁判、调解书又起诉的,法院应当告知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该条在实践中多引发争议,新民诉法解释将其归纳为重复起诉一种情形,作了具体解释:
(1)、明确重复起诉含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2)、限制法律规定“准许撤诉裁定除外”范围:一审中,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后,原告又以同一诉讼请求起诉的,法院应予受理;二审中,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裁定准许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再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诉获准后重复起诉的,不予受理。
(3)、不属于重复起诉情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发生新的事实,当事人再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管辖异议认定: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接受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除外。新民诉法对此解释为,当事人在答辩期内管辖异议,又对起诉状内容答辩的,视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予以审查;当事人未明确提出异议,仅对起诉实体内容答辩、陈述、反诉的,视为应诉答辩,接受管辖。
4、有效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有效仲裁协议排除司法管辖,这是仲裁法和民诉法确立的原则。新民诉法解释规定,被告应当在法院首次开庭前提出受理异议,对于仲裁协议效力认定,新民诉法解释也确立了审查认定规则。
5、时效抗辩处理:新旧民诉法解释不同之处,在于新的规定要求法院对时效问题采取消极原则,不主动审查。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这也是目前司法中立原则的体现。对此应结合最高院以往相关司法解释,对一审、二审、再审程序中时效问题进行处理。
6、审前准备和庭前会议:管辖法院在答辩期满后,组织交换证据,召集庭前会议,作好审前准备。庭前会议确定事项有:
(1)、确定本案适用程序:当事人无争议的,符合督促程序规定的案件,转入督促程序;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2)、明确当事人双方意见、审查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和反诉情况、审查第三人诉请。虽然新民诉法解释未规定审前阶段追加当事人问题,但笔者结合民诉法和解释相关规定,对于必要共同诉讼的其他当事人,法院应在此阶段考虑追加问题。
(3)、法院依申请或依职权取证,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采取保全措施,勘验现场等。
(4)、组织交换证据、庭前调解、归纳争议焦点。
7、审理阶段新的解释规定:
(1)、法庭调查与辩论合并。法庭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
(2)、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据承担不利风险。当事人在法庭上出示新的证据或改变庭前自认结果的,应当承担不利风险。法庭视情况,决定是否采纳。即便采纳,当事人也要承担训诫或罚款的责任。
(3)、反诉条件。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请、被告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请,可以合并审理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反诉的当事人应限于本诉当事人范围,法院应当合并审理的反诉包括:反诉与本诉诉请源自相同法律关系,且诉请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基于相同的事实。对于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或者反诉与本诉诉讼标的、诉请及事实、理由无关联的,不予受理,告知另诉。
(4)、争议标的权利义务转移对诉讼影响。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裁定变更当事人。变更当事人后,诉讼程序以受让人为当事人继续进行,原当事人应当退出诉讼,原当事人已经完成的诉讼行为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人民法院不准许受让人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5)、再审发回重审合并审理限制条件。二审发回重审程序中,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请、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诉请,法院可以裁量合并审理;再审发回重审程序中,对于上述情况实行有条件合并审理。这些条件是: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追加新的当事人;诉讼标的物灭失或变化,导致原诉请无法实现;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
8、查阅裁判文书的规定。新民诉法解释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查阅范围限于生效判决书、裁定书,不包括调解书。查询应当向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提出。对于已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的,法院引导当事人自行查阅;未通过信息网络向社会公开,且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提供便捷的查阅服务。
二、二审程序新解
1、明确了法院可依职权确认二审当事人地位。新解释明确除列举的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二审地位外,法院可依职权确定二审当事人地位。对“对方当事人”概念作了解释,包括被上诉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
2、二审审理原则。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补充解释。民诉法规定,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新的解释规定,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事由为: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4、纠正瑕疵维持判决。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法予以维持。
5、明确“基本事实”含义。民诉法规定,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新解释将“基本事实”通过专条定义为,“是指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民事权利义务等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