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唐敏) 5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小时候被人欺负而记恨“凶手”至今,直至因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案进行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黄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350.55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黄小明,宜州市人,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在金城江“钱柜酒吧”喝酒碰见黎元,便想起其小时候曾被黎元等人欺负一事,遂决定报复,即窜到钱柜酒吧一楼楼梯守候。当被害人黎元走出到钱柜酒吧大门时,被告人黄小明即冲上去用手勒住黎元的颈脖,从腰间抽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朝被害人黎元身上乱捅,被害人黎元挣脱跑往“钱柜酒吧”楼上,被告人黄小明紧追在后,在楼梯上捅向被害人黎元的背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黎元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明为泄私愤,持刀捅伤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黄小明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小明不服,以其因1999年被黎元非法关押及殴打而引起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给予减轻处罚。 河池市中院认为,上诉人黄小明上诉的理由,在案卷材料中没有反映,如果确有其事,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过激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报复。因此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名为化名)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唐敏) 5月23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未成年人小时候被人欺负而记恨“凶手”至今,直至因故意伤害他人的刑事案进行终审裁定,认定上诉人黄小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7350.55元。
一审法院查明:被告人黄小明,宜州市人,于2007年8月16日凌晨1时许,在金城江“钱柜酒吧”喝酒碰见黎元,便想起其小时候曾被黎元等人欺负一事,遂决定报复,即窜到钱柜酒吧一楼楼梯守候。当被害人黎元走出到钱柜酒吧大门时,被告人黄小明即冲上去用手勒住黎元的颈脖,从腰间抽出一把随身携带的卡子刀朝被害人黎元身上乱捅,被害人黎元挣脱跑往“钱柜酒吧”楼上,被告人黄小明紧追在后,在楼梯上捅向被害人黎元的背部,后逃离现场。被害人黎元受伤后经鉴定为轻伤。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小明为泄私愤,持刀捅伤他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黄小明的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黄小明不服,以其因1999年被黎元非法关押及殴打而引起为由提出上诉,请求法院给予减轻处罚。
河池市中院认为,上诉人黄小明上诉的理由,在案卷材料中没有反映,如果确有其事,理应当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过激及违法犯罪行为予以报复。因此认定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以上人名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