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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涛) 被告人高某以帮他人孩子“择校入学”为名,骗取被告人梁某交纳所谓的“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近日,被告人高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07年5月间,以谎称认识教育部门领导能为被害人梁某的女儿办理择校入学为由,分别于同年5月25日和6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84号楼某室及金都假日饭店,骗取梁某交纳所谓的“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同年11月20日高某被抓获,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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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邹涛) 被告人高某以帮他人孩子“择校入学”为名,骗取被告人梁某交纳所谓的“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近日,被告人高某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于2007年5月间,以谎称认识教育部门领导能为被害人梁某的女儿办理择校入学为由,分别于同年5月25日和6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84号楼某室及金都假日饭店,骗取梁某交纳所谓的“前期费用”共计人民币5万元。同年11月20日高某被抓获,现赃款已全部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诈骗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犯诈骗罪成立。鉴于被告人高某认罪、悔罪,积极退赔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