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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何珠国 谢 欣) 5月2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原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戴明阳涉嫌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明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经查,2007年4月,被告人戴明阳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紧张为借口,向由南丹县物价局监管的南丹县自来水公司提出赞助要求,该公司经理龙永奎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后,同意赞助10000元给南丹县物价局,但不入账。4月22日,戴明阳到自来水公司提取现金10000元。随后,到南丹县飞达汽车修理厂虚开1张面额为9999元的修理费发票兵补贴1元钱现金,拿给南丹县自来水公司冲账。得款9999元后,戴明阳既不与本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又不交本单位财务入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员与戴明阳谈话中其承认从南丹县自来水公司领取该款的事实。案发后,该款已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被告人戴明阳在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2月9日、3月16日分别三次拿本单位副局长莫艳兰和办公室人员龙秀珍二人从未经手也未知情的各种开支发票,叫其二人代签经手人,由戴明阳自己在审批意见栏上签同意开支并到本单位财务报账,得款44849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明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5484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在南丹县纪律委员会调查阶段,被告人如实陈述气从南丹县自来水公司收取9999元现金的事实,法院对其贪污的9999元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并作出以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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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何珠国 谢 欣) 5月20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原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戴明阳涉嫌贪污一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戴明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60000元。
经查,2007年4月,被告人戴明阳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以解决单位办公经费紧张为借口,向由南丹县物价局监管的南丹县自来水公司提出赞助要求,该公司经理龙永奎经公司领导班子讨论后,同意赞助10000元给南丹县物价局,但不入账。4月22日,戴明阳到自来水公司提取现金10000元。随后,到南丹县飞达汽车修理厂虚开1张面额为9999元的修理费发票兵补贴1元钱现金,拿给南丹县自来水公司冲账。得款9999元后,戴明阳既不与本单位领导班子通报,又不交本单位财务入账。接到群众举报后,在南丹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人员与戴明阳谈话中其承认从南丹县自来水公司领取该款的事实。案发后,该款已被南丹县人民检察院追缴。
被告人戴明阳在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期间,于2007年2月9日、3月16日分别三次拿本单位副局长莫艳兰和办公室人员龙秀珍二人从未经手也未知情的各种开支发票,叫其二人代签经手人,由戴明阳自己在审批意见栏上签同意开支并到本单位财务报账,得款44849元据为己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明阳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南丹县物价局局长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达54848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考虑到在司法机关介入前,在南丹县纪律委员会调查阶段,被告人如实陈述气从南丹县自来水公司收取9999元现金的事实,法院对其贪污的9999元认定为自首,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并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