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9-24 22:44:4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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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百六十五条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的规定。
      ●立法背景
      地役权是一种财产权利,但与其他财产权不同的是,地役权不得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分离单独存在。
      ●条文解读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殴立的,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来说,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也就无从发挥作用。地役权作为土地使用权的物上权利或者物上负担,与土地使用权紧紧联系在一起,因此应一并转让,否则受让的土地价值就会降低或者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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