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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杀害民警宝力格以及岳某某一家三口的凶手张兰同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兰同与被害人岳某某系连襟关系。在平时的交往中,张兰同感到岳某某看不起自己,对其产生不满。张兰同经常喝酒、赌钱,为此还准备将自家的房子卖掉,遭到家人反对,其妻子王某某将房本交给自己的妹妹王某(被害人,系岳某某的妻子)保管。2007年5月16日上午,张兰同来到岳某某家索要房本未果。当日下午,张兰同与岳某某一同吃饭后又来到岳某某家,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各自睡觉。当日16时许,张兰同醒来后,想到之前发生过的事情,感到很生气,于是用一根擀面杖朝熟睡中的岳某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张兰同遂决定杀死岳某某全家灭口。当日18时许,张兰同又用擀面杖朝刚回家的岳某某的女儿小岳击打数下致其倒地,后来找了一根电线勒住小岳颈部致其死亡,并且奸尸。当日20时许,张兰同用一根铁棍朝刚回家的岳某某的儿子岳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倒地,后用电线勒其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岳某某的妻子王某回到家中,张兰同又用擀面杖打其头部欲杀其灭口,遭到王某反抗。见王某报警后,张兰同逃回自己家中。接警后,民警赶赴张兰同家实施抓捕,张兰同持刀反抗,用刀捅刺到民警宝力格左侧腋下动脉。宝力格经抢救无效牺牲。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703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张兰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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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日,杀害民警宝力格以及岳某某一家三口的凶手张兰同被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兰同与被害人岳某某系连襟关系。在平时的交往中,张兰同感到岳某某看不起自己,对其产生不满。张兰同经常喝酒、赌钱,为此还准备将自家的房子卖掉,遭到家人反对,其妻子王某某将房本交给自己的妹妹王某(被害人,系岳某某的妻子)保管。2007年5月16日上午,张兰同来到岳某某家索要房本未果。当日下午,张兰同与岳某某一同吃饭后又来到岳某某家,其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各自睡觉。当日16时许,张兰同醒来后,想到之前发生过的事情,感到很生气,于是用一根擀面杖朝熟睡中的岳某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死亡。因为害怕事情败露,张兰同遂决定杀死岳某某全家灭口。当日18时许,张兰同又用擀面杖朝刚回家的岳某某的女儿小岳击打数下致其倒地,后来找了一根电线勒住小岳颈部致其死亡,并且奸尸。当日20时许,张兰同用一根铁棍朝刚回家的岳某某的儿子岳某头部击打数下,致其倒地,后用电线勒其颈部致其死亡。随后,岳某某的妻子王某回到家中,张兰同又用擀面杖打其头部欲杀其灭口,遭到王某反抗。见王某报警后,张兰同逃回自己家中。接警后,民警赶赴张兰同家实施抓捕,张兰同持刀反抗,用刀捅刺到民警宝力格左侧腋下动脉。宝力格经抢救无效牺牲。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兰同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一审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判处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27703元。
法院宣判后,被告人张兰同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