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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6月15日10时许,伙同孙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泗洪县城区洪中教工宿舍内向被害人裴某某谎称某“神医”看病可消灾,以帮裴某某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裴某某人民币3.35万元及项链1条、耳环1对、戒指1枚,总价值计人民币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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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许松) 近日,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以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的刑事案件,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6月15日10时许,伙同孙某某、贾某某(均另案处理)在泗洪县城区洪中教工宿舍内向被害人裴某某谎称某“神医”看病可消灾,以帮裴某某请“神医”看病消灾为名,骗取裴某某人民币3.35万元及项链1条、耳环1对、戒指1枚,总价值计人民币3.9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罪行,且已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