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4: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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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换汇”方式专门诈骗老年女性的3名男子,日前被朝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1年至11年6个月不等,并判处每人1万1千元至1万2千元不等的罚金。
  2007年9月16日至10月31日期间,范某、刘某以及官某经预谋,先后在本市海淀区双榆树、海淀区花园东路、朝阳区安慧里等地,由其中两人分别冒充香港人以及银行工作人员,另外一人负责望风,诱使被害人使用人民币与其兑换“欧元”,并在换汇过程中采用以外币冒充“欧元”的手段,骗取陶某等5名老年女性(均在60岁以上)共计人民币39万余元。
  2007年11月7日,范某、刘某经预谋后于在本市朝阳区东大桥附近,由二人分别冒充香港人及银行工作人员,诱使被害人张某与其兑换“欧元”,后在换汇过程中采用以外币冒充“欧元”的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15000元和1600美元。
  三被告人于2007年11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某、刘某、官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的所有权,触犯了刑律,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范某、官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仍不思悔改,此次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次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范某、官某所犯诈骗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认罪,具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对其所犯诈骗罪亦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共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三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以范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罚金人民币1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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