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34: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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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志强 孟凡永) 5月12日,内蒙古敖汉旗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处被告人李某等3人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均系辽宁省灯塔市人。2008年1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驾驶胡某某所有的桑塔纳轿车(无牌照),在敖汉旗旗新惠镇火化厂附近公路上,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拦截了新惠镇居民王某某驾驶的金杯货车,并以查办案件为由,强行劫取王某某人民币3500元,价值人民币469元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劫取乘车人丁某某价值人民币697.20元的诺基亚手机一部。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胡某某等4人均能够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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