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25 07:51:51 法艺花园 管理员 发布者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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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40岁的江某在宁波余姚某超市上班时,认识了保安章某,两人发展为情人关系。
  此后一年多时间里,江某给章某钱物,大到买店面,小到为章某儿子交学费,前前后后为章某花费了不下7万元。
  江某细心地将每一笔费用包括时间、地点、用途,清清楚楚地记在记账本上。
  2012年,两人分手。
  江某觉得这两年跟章某在一起,不仅伤害了自己的家庭,也花了不少钱。她想让章某写欠条补偿自己。
  为了壮胆,江某想到了以前认识的朋友“阿强”,“阿强”是在社会上混的。
  江某打电话给“阿强”,叫阿强陪她去找章某写借条。
  2012年4月23日晚上,江某与章某约定地点见面。“阿强”带了三个朋友潜伏在附近,章某一露面,就上前把章某押到汽车上。
  江某拿出一张350000元的借条,威胁章某:“你乖点,签好字,不会吃苦头。”
  章某看到四个壮汉,也不敢多说,签了名。
  当年12月22日,章某又向江某借了1600元钱,出具了借条。
  2014年1月,江某向余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归还351600元的借款及利息。
  近日,余姚法院审理此案。
  法庭上,章某的律师对于江某提交的借条提出异议:“这张350000元的借条,是江某雇人威胁章某写的,违背章某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
  最终法院认定,江某与章某1600元借款有效,350000元的借条是章某在江某等人的胁迫之下出具的,无效,且江某也没有其他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章某归还江某1600元借款,驳回江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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