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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去年出了交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最后只能诉诸法院。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王先生在右眼患疾且视力为0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2日10时许,王先生在右眼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同样通过路口的刘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因王先生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右眼视力为0)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对路口周围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撞到对向车辆,故需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先生向刘某家属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无奈只能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被保险车辆产生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先生具有驾驶资格,但事故发生时,其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且右眼视力为0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不能认定属于合法的驾驶人,故因上述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于驾驶员的资格及身体条件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驾驶资格,因此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需要驾驶车辆时,应当对自身的条件、资格等进行评估,否则一旦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给自身带来不小的麻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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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先生去年出了交通意外导致他人死亡,然而当他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却遭到拒绝,最后只能诉诸法院。近日江苏宜兴法院对这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于王先生在右眼患疾且视力为0的情况下仍然驾车,法院依法驳回了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中予以赔偿的诉讼请求。
2013年6月12日10时许,王先生在右眼患有疾病的情况下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行驶至一交叉路口时与对面同样通过路口的刘某驾驶的电瓶三轮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交警认定,因王先生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右眼视力为0)情况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路口未减速慢行,对路口周围动态情况疏于观察,撞到对向车辆,故需要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王先生向刘某家属进行赔偿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却遭到拒绝,无奈只能诉诸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责任为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毁损、被保险车辆产生损失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王先生具有驾驶资格,但事故发生时,其在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且右眼视力为0的情况下仍然驾驶机动车辆,不能认定属于合法的驾驶人,故因上述事故产生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驳回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我国《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于驾驶员的资格及身体条件等都有严格的限制,取得驾驶证的人员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具有驾驶资格,因此在平时的生活、工作中需要驾驶车辆时,应当对自身的条件、资格等进行评估,否则一旦不符合驾驶条件的人员驾驶车辆上路行驶,不但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也会给自身带来不小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