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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24 17:03:59 法艺花园 管理员 发布者 0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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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 (肖福林) 互联网一方面方便了人民的生活,另一方面也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用来作案的工具。日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低价出售二手车信息实施诈骗的案件,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耿哲浩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被告人耿哲浩在赣州市章贡区沙河镇其租住处,利用多种现代化的作案工具,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低价出售二手车的信息,骗取被害人定金、购车款。2013年8月,被告人耿哲浩先后骗取他人人民币15500元。案发后,赃款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耿哲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耿哲浩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耿哲浩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耿哲浩不服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赣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审法院根据耿哲浩诈骗犯罪的事实,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有犯罪前科等情节,对耿哲浩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罪刑相当,符合法律规定。于是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文中姓名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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