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4 16:15:3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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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用)——(2005-8-4 11:03:41)我等共同推选 为我方参加诉讼的代表人,其诉讼行为,对全体推选人(或单位)发生效力。
特此证明。
推选人(或单位):
年 月 日
附:代表人住址:
电话:
注:1、本件供民事、行政案件的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时使用。
2、本件由全体推选人(单位)签名或盖章后递交人民法院。
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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