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6:33: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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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万迪) 因认为共同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和名誉权,高先生日前将搜狐公司与其前女友杨女士共同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20万元精神损失费。
  原告高先生起诉称,2005年4月,原告与杨女士确立了恋爱关系,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在2006年9月的时候分手了。2006年9月11日,高先生得知杨女士将原告所购房屋门牌号码,和他及家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公布于“搜狐焦点房地产网的业主论坛”上。2006年9月13日,杨女士又将高先生的照片公布于该网站上。
  高先生认为,搜狐公司对其互联网论坛上的违法信息未及时予以更新和删除,有违其服务协议中关于禁止用户从事诽谤和诋毁他人名誉行为。搜狐公司的行为促成了杨女士的侵权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等人身权利,为原告及其家人的生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所以,高先生分别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停止对他肖像权、名誉权的侵权行为;杨女士在网站上澄清相关事实,恢复他的名誉,向他公开赔礼道歉;并要求搜狐公司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5万元,杨女士赔偿其精神损失费5万元。
  目前,此案正在审理当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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