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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4 18:12: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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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娟  余杰
       近日,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房屋行政登记案件,依法判决确认该房产证无效。
  1999年9月27日,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01年6月14日,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向某核发了在上述土地上所建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后原告曾田因利害关系不服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于2012年12月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依法作出行政判决,撤销了该《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判决生效后,曾田认为土地证已被依法撤销,而以该证为土地来源证明文件并据此为依据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理应自然失效,申请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自行予以撤销,被告以其无法律授权和法定程序为由拒绝撤销。
  曾田随即又向桃源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庭审中,原告对被告原颁证行为的合法性无异议。
  法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桃源县房地产管理局于2001年6月14日为第三人向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行政主体适格,颁证程序并无不当,原告对此亦无异议,其颁证行为理应认定为合法。但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的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撤销了桃源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颁发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使得法律事实和情形发生变化,即作为《房屋所有权证》颁发依据的土地来源证明文件(本案中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被依法撤销,导致《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律效力一并丧失。对原告申请被告自行撤销未果,诉请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为第三人核发的该《房屋所有权证》无效的诉讼请求,应支持。遂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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