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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几个问题的理解与运用(六)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一、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民诉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简易程序解决纠纷,但是否采用由受理法院确定。新民诉法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约定事项作出指引,同时也对法院裁量权构成限制。 (一)、正面解释限制: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法院取证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权责主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禁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可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不能逆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换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由受理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法院应将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原简易程序中已确定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继续有效。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三、简易程序“简约之处”: 1、开庭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 2、除裁判文书外,送达可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已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3、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4、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和确定开庭时间; 6、裁判文书,调解书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四、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管辖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小额诉讼举证期限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答辩期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请,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原来审理过程中已经确定事实,可以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对小额诉讼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属于小额案件审理范围为由申请再审,再审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 五、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金额标准:案件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二)、以金钱给付为特征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范围: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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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解释几个问题的理解与运用(六)
——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
一、简易程序适用案件范围:
民诉法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当事人也可以约定简易程序解决纠纷,但是否采用由受理法院确定。新民诉法解释从正反两个方面对当事人约定事项作出指引,同时也对法院裁量权构成限制。
(一)、正面解释限制:简单民事案件中的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无需法院取证即可查明事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能明确区分权责主体;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是非、责任承担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禁止适用简易程序案件范围: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
3、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
4、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
5、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6、第三人撤销之诉;
7、其他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二、简易程序转化为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可转换为普通程序,但普通程序不能逆转为简易程序。简易程序转换由法院依职权决定,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由受理法院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的,法院应将合议庭成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原简易程序中已确定的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继续有效。转为普通程序后,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三、简易程序“简约之处”:
1、开庭可采用视听传输技术方式;
2、除裁判文书外,送达可采用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以简便方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已收到,不得缺席判决;
3、审判组织,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书记员记录;
4、举证期限不得超过15日;
5、当事人可以口头起诉和答辩,当事人双方均表示放弃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法院可以立即开庭和确定开庭时间;
6、裁判文书,调解书对认定事实和裁判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四、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
小额诉讼,实行一审终审,管辖异议裁定和不予受理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小额诉讼举证期限不超过7日,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答辩期不得超过15日。当事人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可以立即开庭审理。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变更诉请,提出反诉、追加当事人等,致使案件不符合小额诉讼条件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其他规定,或普通程序审理,原来审理过程中已经确定事实,可以继续有效。
当事人对适用小额程序有异议的,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的,适用其他程序审理。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对小额诉讼作出的裁决,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经再审作出的裁判,当事人不得上诉;当事人以不属于小额案件审理范围为由申请再审,再审作出的裁判可以上诉。
五、小额诉讼适用范围:
(一)、金额标准:案件争议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年平均工资,是指已经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在上一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公布前,以已经公布的最近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准。海事法院可以审理海事、海商小额诉讼案件。案件标的额应当以实际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或者其派出法庭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为限。
(二)、以金钱给付为特征适用小额诉讼案件范围:
(1)、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纠纷;
(2)、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纠纷;
(3)、责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4)、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
(5)、银行卡纠纷;
(6)、劳动关系清楚,仅在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动合同纠纷;
(7)、劳务关系清楚,仅在劳务报酬给付数额、时间、方式上存在争议的劳务合同纠纷;
(8)、物业、电信等服务合同纠纷;
(9)、其他金钱给付纠纷。
(三)、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1)、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
(2)、涉外民事纠纷;
(3)、知识产权纠纷;
(4)、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
(5)、其他不宜适用一审终审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