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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 人民法院审理酒驾醉驾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保险免赔规则
2019-1-26 12:06:06
覃达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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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强险醉驾不免赔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驾驶员醉驾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公司不是免赔,而是可以垫付医疗费后对驾驶人进行追偿;不是酒驾就可以追偿,而是必须达到醉驾的程度。
二、
醉驾交强险先垫付后追偿
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和公益性,目的是为了保障受害人的权益,驾驶人存在醉酒驾驶等行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险公司也应当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先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赔偿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向致害人追偿。保险公司主张金支付相应的抢救费用而无须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三、
交强险醉驾免责条款无效
《交强险条款》保监会相应的批复文件对醉驾发生交通事等行为作出免于赔偿的,明显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属无效,不能作为交强险公司免赔的抗辩理由。
四、
交强险醉驾不赔偿财产损失
《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驾驶员醉驾驾驶的,交强险应当先垫付抢救费用后追偿,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
商业险与酒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将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商业险免赔的条件,酒驾是法律禁止的行为,因此可以约定酒驾免赔,无须达到醉驾程度。
六、
商业险非本人签字的不生效
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格式条款依法应由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如保单上的签名并非投保人所署,保险公司也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履行了告知和说明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
七、
商业险续保不代表同意免赔
投保人继续交纳保险费的行为,仅表明其愿意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其行为仅系对代签保险合同行为的追认,保险合同对其生效。但此事实不能说明投保人已经充分知悉、认可保险公司的免赔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已经向投保人履行了保险免责条款的提示及明确说明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具有约束力。
八、
商业险未尽提示义务不生效之一
保险条款作为格式条款,其责任免除部分字体虽然加粗并有下划线,但该险种全部条款与其他险种的条款密密麻麻地印制在同一张纸上,其中较大面积为加粗字体,且字体小,内容多,所涉法律关系庞杂,字体颜色又相同,并无着重号、文字效果等明显标志,该提示方法和提示程度缺乏显著性。如没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之作进一步提示,这些条款的具体内容要足以引起一个非专业的保险产品购买人的充分注意和轻松识别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示义务,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九、
商业险未尽提示义务不生效之二
免责条款未加粗加黑、未设定有显著标志,或与其他免责条款印制在同一说明书之上,未能以显著的标志予以区分,不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可以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说明义务,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
商业险免责条款需提示加说明才生效之一
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对免责条款尽到了提示义务,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体内容、免责条款的概念及其法律后果已进行了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一、
商业险免责条款需提示加说明才生效之二
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对免赔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免赔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十二、
商业险免责条款只需提示无需说明
酒后驾驶属于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尽管保险公司无充分证据可以证实其已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条款对被保险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但是,立法严禁酒后驾车系众所周知的事实,只要保险人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免责条款的内容,就应当认定已经达到了提示说明的要求,无需保险人再进一步向投保人解释饮酒驾驶车辆的定义和法律后果。
十三、
商业险投保人在声明上签字生效
保险公司已经通过加黑加粗划线等方式将免责条款突出,且投保人已经通过签署声明的方式确认已经了解这些免责条款的,人民法院一般认定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已明知该免责约定,免责条款有效。
十四、
商业险已尽提示义务生效之一
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投保人对保险人履行了符合本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要求的明确说明义务在相关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以其他形式予以确认的,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该项义务。但另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除外。
十五、
商业险已尽提示义务生效之二
投保人通过他人投保商业三者险,虽然其未在保险单上签过字,保险公司也不能举证证明对其提示过饮酒驾驶的责任免除条款,但如果有证据证明投保人确实收到了保险单,且保险单中已经通过加黑加粗划线等方式将免责条款与其他条款区分,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免责条款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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