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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9 17:56:01 班华斌律师 管理员 发布者 0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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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律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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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反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辩交易精神
原创:吴律合规
来源:吴律话合规

《法制日报》曾经报道了一篇《国内诉辩交易第一案审结》文章,内容是黑龙江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在开庭时间不到25分钟的时间里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本案由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申请,建议法院运用简易程序。法院接受了此申请,按协议判决。
上述案件案情如下:李某与王某发生争执,李某感到势单力薄,于是找来其他6人,将王某打成重伤。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对此进行公诉,但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由于在打斗中,不知道是谁打伤了王某,而其他6人仍在逃,使得无法查清。但控方说,反正不管其他6人找到与否,李某都要负主要责任。于是双方达成协议,由李某给付王某8000元医疗费,而检察院不再追究李某刑事责任。
正如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曾说的:“惩罚犯罪的刑罚越是迅速和及时,就越是公正和有益。”  司法正义对效率的价值追求是永恒的,对于当前的中国而言更是如此。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刑事案件的数量已经不堪重负,司法作为最后一道防线,在司法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已经出现案件堆积如山的情况。如何进行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的配置成为当今中国司法界甚至全世界司法界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对于上述案件,尽快结案对被告人和被害人都是利益最大化的,正是检察院这样处理,出现了被告人免除刑事处罚,被害人及时获得赔偿的最佳效果。此案例在当时的评价是开创我国辩诉交易第一案。在今天看来,这个无非就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也体现了辩诉交易的精神。不得不说,我国简易程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诉辩交易的精神。尽管我国现在并未完全引进诉辩交易制度,但是我们在不断借鉴诉辩交易制度。
诉辩交易又称控辩交易,是美国刑事诉讼中一种制度的俗称,1970年在布雷迪诉合众国一案的判决中诉辩交易被正式确认具有合法性。1974年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诉辩交易的一般原则以及公布、接受、驳回等一系列程序作了明确而又详尽的规定,从而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诉辩交易这一司法制度的法律地位之后,美国90%的刑事诉讼案件都是通过诉辩交易来结案的。诉辩交易,从字面上就能了解其含义——控方与辩方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就某种事项达成了交易。为了达成共识并促成最终的交易,双方可能都会作出让步。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方放弃启动某些瑕疵证据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控方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量刑建议,如减少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指控或者仅仅指控较轻的罪名等。
现今不仅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建立了控辩交易制度,很多大陆法系的国家也建立了控辩交易制度。德国刑事诉讼法第407条规定了诉辩交易制度,意大利在刑事诉讼法第444条至448条也规定了诉辩交易制度。
不要因为走得太远而忘了当初是为了什么而出发!程序正义的目的就是保障实体正义,然而, 为了程序而程序只会损害实体正义。面对案件堆积如山,旧的案件还没处理完又有不断新的案件进来,此时,所有的案件都要求司法办案人员完全遵循刑事诉讼法的程序规定来办案我认为是一种求全责备。一方面,司法资源有限,法律价值的全面保障是不可能的;另一方面,不必要不合理的刑事诉讼程序将会导致诉讼程序运行低效,陷入为了程序而程序的困境,使案件难以有效及时得到处理,出现超期羁押,被告人权利不能有效保障的情形,最终损害的还是实体正义。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价值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公正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但在具体实践中更多表现出矛盾的一面。如何处理二者的关系?归结起来就是以保障人权为主线,以实现正义与效率的法益最大化侵益最小化为目的,至于在具体案件中需要适用简易程序、认罪认罚程序和速裁程序甚至诉辩交易程序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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