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法币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在A公司的厂区交货,双方没有在合同里选择诉讼管辖。现A公司认为B公司有一批货质量不合格拒付货款,B公司则在其所在地起诉了A公司要求支付货款。
问题:
一、如果按照民诉法规定的合同纠纷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那么双方“在A公司厂区”是否视为明确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A公司厂区?
二、如果履行地约定不明确,那么合同法62条规定的“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如何理解和认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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