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立即注册
找回密码
快捷导航
请
登录
后使用快捷导航
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搜索
专题
法规树
法条
案例
裁判
文书
法文
本版
全局
用户
法律专题
法律资讯
法律数据
法律实务
法律资源
法律社区
婚姻
合同
刑事
法规树
个人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风险
法律要闻
热点案件
立法动态
法律时评
法律法规
部委规章
司法解释
地方规定
地方司法
裁判文书
法学理论
实务文章
业务指引
解读释义
案例分析
法律文书
法律风险
法学教程
法律工具
考试资料
疑难研究
法律群组
律师
律师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团
律团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律所
律所
综合所
特色所
精专所
工作者
工作者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服务所
服务所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人士
专业人士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专业团队
专业团队
特色型
精专型
综合型
专业机构
专业机构
综合型
精专型
特色型
辅助机构
辅助机构
鉴定
评估
税务
会计
版块
›
法律实务
›
法律风险
›
查看内容
发新帖
专题
企业异地经营的法律风险
2016-5-19 09:48:13
覃达艺律师
管理员
编辑地区
×
编辑地区
地区:
|
只看该作者
|
倒序浏览
|
阅读模式
发布者
电梯直达
0
203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
立即注册
x
李林律师
甲公司主要从事钢材贸易业务,公司注册在上海市青浦区某工业园区,因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在闵行区某商务楼购得一栋办公楼,公司人员搬迁至新办公楼,但公司注册地没有发生变更,仍然向青浦区税务部门缴纳各项税收。经营一段时间后,闵行区工商、税务部门多次找到甲公司,要求其办理工商、税务等变更登记,否则将依法对其进行处罚。甲公司考虑到经过多年经营,与青浦区相关政府部门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如果全部变更至闵行区,需要耗费时间和精力进行公关,而且还不一定会有很好的效果。出于现实问题考虑,公司迟迟未变更新办公地址的工商和税务登记事项。
该案例反映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企业异地经营问题。所谓异地经营,即公司注册登记地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各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经济,成立经济园区,列出不同的优惠条件招引投资者落户投资企业,但经济园区不一定会有足够的办公场地满足所有入园企业的办公需要,且经济园区一般在郊区,地理位置上也不利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为此,很多公司注册在经济园区,在经济园区缴纳各项税收,享受经济园区的优惠政策,同时又在市区租赁办公场地从事实际经营活动。异地经营,满足经济园区的招商引资需要,增加经济园区所在地点税收收入,但却损失了实际经营地的税收收入。尽管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不鼓励企业异地经营行为,但这种行为在现实中普遍存在。对于这类现象,到底是法律规定的滞后性还是体现了国家对投资者规范管理的失控,各方观点很难定论。于是,就演变成了企业和管理部门之间猫和老鼠游戏。
企业异地经营,企业实际经营活动不在注册地,注册地管理部门无法实际行使管理职权,而实际经营地管理部门不是其法律所属管理机关,存在两头管理不便的问题,因此我国法律法规总体上是禁止企业异地从事经营活动的。
《公司法》第10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在住所外设点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2000〕第203号)规定: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的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对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设点从事经营活动的,应按《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2条进行查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增设经营场所是否要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无论是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还是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公司,住所均只能有一个。依据《企业登记管理条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设立或变更经营场所均应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经营场所没有数量限制;《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规定“经营场所”为登记事项,公司在住所之外设立的经营场所应按分公司进行登记。
上述规定明确,企业如在注册地之外的固定场所持续性从事经营活动,必须办理工商注册手续,但是,如果在异地从事临时性或流动性经营活动,是否需要办理分公司注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但在什么情形下企业法人应申请增设分支机构的登记,什么情形下可不需要登记,《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没有明确规定,有待进一步研究。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提请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适用问题的函〉的复函》(国法函〔2004〕293号):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取得有关行政许可的条件、标准应当是全国统一的。只要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依法没有地域限制,被许可人在一个地方取得了行政许可,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被许可的活动,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或者目的相同的行政许可。例如,一个建筑企业在某地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参加投标、承揽建设工程,无需在其他地方再次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但是,如果为了方便生产经营活动,在某地依法设立的企业拟在其他地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投资设立独立核算的法人,则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申请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因此,根据上述两文件的精神,企业异地从事临时性或流动性经营活动,无需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
[sign=8223]因此,如果企业在异地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性经营活动,没有办理分支机构注册登记,可能存在如下法律风险:
1、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73条规定,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出,可能被课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3条第(二)项规定,可能被处以警告、限期办理登记、责令停业整顿、扣缴营业执照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如果企业涉及诉讼事项,对企业法人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法院的文书也将送达住所地址,如果因为企业经营地址变更而未收到法院文书失去出庭辩护机会,经由法庭缺席判决可能要承担败诉风险。
4、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62条,在债务履行上,如果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债务,给付货币的,在接受方的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的所在地履行,上述所在地即为公司住所,即注册登记地,如果注册登记地和经营地不一致,可能导致债务履行困难。[.sign=8223]
如果企业确实需要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建议采取如下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1、变更工商登记,将公司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
2、在实际经营地成立分公司,公司部分业务向总部注册地缴纳税收,部分业务向分公司所在地缴纳税收;
3、若涉及税收优惠,流转税可以在经营地缴纳,也可以由总公司汇算清缴,所得税由总公司汇算清缴;
4、注册地址应有文书信函收发联络人,签收的文书信函能及时转发至公司经营所在地。
企业异地经营法律风险
240
331
新划词创建
确定
创建新划词:
自动
更新划词缓存
创建新专题 -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举报
回复
浏览过的版块
部委规章
实务文章
司法观点
高级模式
B
Color
Image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