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办案流程期限(公安立案侦查)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公安
机关
| 拘留后提请逮捕
| 一般犯罪嫌疑人 | 一般情况 | 3日
| 刑诉
69条
| 公安
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日
|
流窜、结伙、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 | 延长至30日
|
检察
机关
| 批捕
| 已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7日
| 检察
机关
|
未被拘留的,检察院作出批准、不批准决定 | 一般情况 | 15日
| 检规则
99条
|
重大复杂 | 20日
|
复议
| 公安机关对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要求复议 | 7日
| 检规则105条
|
复核
| 公安机关对经复议后仍不批捕的提请复核 | 15日
| 检规则106条
| 上级
检院
|
公安
机关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刑诉124条
| 公安
机关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
在124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6条
| 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检察
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126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刑诉127条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刑诉128条
|
|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 查明计算
| 公安
机关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
| 刑诉125条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刑诉138条
|
|
重大复杂的案件 | 延长半个月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刑诉140条
| 检察
机关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公安
机关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检察
机关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半个月
|
人民法院
| 一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 | 20
| 刑诉178条
| 人民
法院
|
审理公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68条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法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
检察
机关
| 补侦
| 人民法院延期审理、退回检察机关的案件 | 一个月
| 刑诉166条
| 人民
法院
|
人民
法院
| 一审
| 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 | 重新计算
| 刑诉168条
|
检察
机关
法定代理人
当事人
| 上诉
抗诉
| 上诉、抗诉案件 | 不服判决 | 10日
| 刑诉183条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机关
|
不服裁定 | 5日
|
|
|
|
|
|
|
|
人民
法院
| 二审
| 审理上诉、抗诉案件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刑诉196条
| 人民
法院
|
至迟 | 一个半个月
|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再延长
一个月
| 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
|
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从收到案件之日起 | 重新计算
| 刑诉194条
| 二审
法院
|
死刑
复核
| 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未规定
| 刑诉200条
|
|
死刑
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后 | 7日
| 刑诉211条
| 最高
法院
|
人民
法院
| 审判
监督
| 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
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 | 一般情况 | 三个月
| 刑诉207条
|
|
延长期限 | 六个月
|
补充说明: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刑诉法第58条)
2、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刑诉法第92条第2款)
3、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刑诉法第122条)
4、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出补充侦查的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但是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邢诉解释第157条)
5.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法院后,法院重新计算审限。(刑诉法168条第三款)
二、刑事案件办案流程期限(检察院自侦案件)
执行
机关 | 项目 | 适用范围 | 时限
(日) | 依据 | 批准
机关 | 检察
机关 | 拘留 | 一般情况 | 10 | 检规
83条 | 检察
机关 | 特殊情况 | 延长1-4 | 逮捕 | 已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7 | 未被拘留的,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 | 一般情况 | 15 | 检规
109条 | 重大复杂 | 20 | 预审 |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 二个月 | 检规
221条 |
|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可以延长 | 一个月 | 上级
检院 | 在221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下列案件:
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 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2条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 | 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222条规定的期限满不能终结的 | 再延长
二个月 | 检规
223条 | 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 重新计算 | 检规
228条 | 检察
机关 | 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案件,由最高检报批延期审理 | 无期限 | 检规
227条 | 全国人大常委 | 审查
起诉 | 对移送起诉的案件作出决定 | 一个月 | 检规
272条 | 检察
机关 | 重大复杂的案件延长 | 15 | 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 | 重新计算 | 补侦 | 第一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检规
268条 | 审查
起诉 | 第一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15 | 补侦 | 第二次补充侦查 | 一个月 | 审查
起诉 | 第二次补充侦查后移送检察院 | 一般情况 | 一个月 | 延长期限 | 15 | 延期
审理 | 建议延期审理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超过 | 一个月 | 检规
349条 | 人民
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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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本表所称“检规”指《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2、以月计算的期限,指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一个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个月1日、本月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的审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计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