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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4-22 09:43: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3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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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有买卖, 就没有杀戮。
  法制网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陈丽平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草案。草案明确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适用刑法有关规定问题。
  据了解,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相继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还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先后对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和适用问题作出九个法律解释,保障了对刑法有关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贯彻实施。近年来,有关部门和社会有关方面又提出一些刑法执行中的问题,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综合运用制定、修改、废止、解释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工作的协调性、及时性、系统性,切实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工作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刑法执行中需要通过法律解释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认真梳理,多次召开座谈会,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听取中央政法各部门、基层干警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解释稿,并进一步征求了中央政法机关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就解释稿的主要内容取得共识。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犯罪,第二款针对“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了非法狩猎罪。近年来,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方面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在一些地方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问题突出,形成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买方市场”。对于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是否属于犯罪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还存在模糊认识,需要予以明确。二是,一些不法分子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坐地收赃,形成非法狩猎活动的背后推手。对这种行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不明确。有关方面建议对此作出法律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会同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认为: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方面。目前社会上存在的食用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截至目前,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420种,其中有大熊猫、金丝猴等103种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黑熊、穿山甲等238种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79种类)等行为,既是一种社会陋习,也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活动屡禁不止的原因之一。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明知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而购买的行为,从性质上讲,与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是相同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为保护野生动物,刑法规定了非法狩猎罪,实践中,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行为,是造成一些大规模的非法狩猎活动在有的地方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作出如下解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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