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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38
标题: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关于除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部门无权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答复
1990-12-12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
发布日期:1990-12-12
执行日期:1990-12-12
失效日期:1900-01-01
青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青法制字〔1990〕8号文收悉。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以下意见,供你们研究问题时参考。
一、根据《 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 第八条 和 第八十七条 的规定,扣留机动车驾驶执照和行车证的行政强制措施,只能由公安机关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施用,其他机关无权采取。
二、关于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的协议书的有效性问题,请你们直接向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建议。
1990年12月12日
国务院法制局法规检查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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