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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37
标题: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司法部公证司关于律师资格证书公证的复函
1991-04-18   
发文单位:司法部公证司
文 号:[91]司公字第93号
发布日期:1991-04-18
执行日期:1991-04-18
失效日期:1900-01-01
浙江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浙司公(1991)第19号《关于对资格证书能否予以公证的请示》收悉。经商律师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证书》可以对外公证。公证处应证明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及印章属实。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和译文中均应包括资格证书所注内容,即“注:不得凭本证书从事律师职务。凡从事律师职务者,必须持司法部颁发的律师工作执照”。
司法部公证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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