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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35
标题: 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批复
1991-11-16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1]408号
发布日期:1991-11-16
执行日期:1991-11-16
失效日期:1900-01-01
青海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在法庭上录音的请示”(青司发字<1991>第14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九八二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律师参加诉讼活动,应当继续执行该批复的规定,并遵守人院法庭规则。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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