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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26
标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
1995-01-28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文 号:公发[1995]4号
发布日期:1995-01-28
执行日期:1995-01-28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国家安全、司法厅、局,高级人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警察选升警衔的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选升警衔的基本原则
(一)进一步强化警衔的指挥、管理功能,发挥警衔的激励作用,保持职务等级与警监警衔的合理的比例结构。
(二)符合人民警察所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和参加工作时间条件的,根据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择优选升。
(三)区别对待担任不同岗位领导职务的人民警察。
(四)警督选升警监,应先培训后晋升。
二、选升警衔的条件
一级警督以上人民警察,德才表现优秀,现衔级期间年度考核称职,在职务等级编制警衔幅度内,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选升一级警衔:
(一)正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厅(局)长,任二级警监满2年、任正副厅级职务时间满4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2、其他正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3、正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一级警监。
(二)副厅级职务人员
1、省以上公安机关的副厅(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副厅级的局长,任三级警监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2、其他副厅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3、副厅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三级警监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二级警监。
(三)正处级职务人员
1、省会市、人口较多治安任务重的地级市公安局局长,任一级警督满2年、任正副处级职务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2、地(市)公安处(局)长、省会市(副省级建制的城市)公安局正处级的副局长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以上机关的处长,任一级警督时间满3年、任现职级时间满2年、参加工作时间满2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3、其他正处级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4、正处级非领导职务人员,任一级警督满5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5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三级警监。
(四)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1、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特别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二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二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一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0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6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二级警监。
2、副教授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做出突出贡献,同时任专业技术三级警监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三级警监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二级警监。
任专业技术一级警督满4年、任现职级时间满3年、参加工作时间满32年,或者任一级警督满7年的,可以选升至专业技术三级警监。
三、选升警衔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应根据调整警监警衔比例结构的实际需要,共同研究提出选升警衔的意见,于每年7月底前下达当年选升警衔的具体方案。
(二)凡拟由一级警督选升至三级警监的人员,应经省级以上人民警察院校的晋级培训,并考试合格,方可选升。培训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个月。
(三)选升警衔审批程序和权限,依照《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选升警衔的审批工作,每年10月办理1次,任衔级时间、任职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截止到当年的9月1日。各地应将拟选升警衔人员的有关材料,于9月底前报主管部门审批。
(五)国家安全部门、监狱和劳动教养管理部门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选升警衔工作适用本《暂行办法》。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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