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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24
标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1995-07-15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1995-07-15
执行日期:1995-07-15
失效日期:1900-01-01
为严厉打击“三假”,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海关总署通知,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 将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上加贴激光防伪标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1995年7月15日零时起, 主管海关核发的登记手册上必须加贴激光防伪标签。新核发的手册无标签的, 各口岸海关一律不予接受报关。
二、1995年7月15日前核发的登记手册, 经营单位应根据主管海关的安排办理补贴标签手续, 全部补贴防伪标签的手续在1995年10月31日前结束, 自1995年11月1日零时起, 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无防伪标签的,为无效手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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