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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24
标题: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国家教委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5-08-18   
发文单位:国家教委
文 号:教策[1995]5号
发布日期:1995-08-18
执行日期:1995-08-18
失效日期:1900-01-01
1995年以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陆续在全国各地开办了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业务,受到各级教育部门、学校、幼儿园和家长的欢迎。1994~1995学年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一亿多学生参加了各种人身保险,上学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为139多万名学生支付了约3.5亿元人民币的保险金。学生保险业务的开展,使遭受意外伤害和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学生、幼儿在经济上获得了保障,减轻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有利于学生、幼儿的健康成长。实践证明,开展学生、幼儿人身保险业务,是一件利民利国的好事。
为进一步促进学生、幼儿人身保险业务广泛开展,加大对学生、幼儿安全保健教育工作的力度,经国家教委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研究决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委托国家教委直属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代理全国教育系统学生、幼儿以及教职员工的人身保险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险代理工作由国家教委指定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教育系统的总代理,代表教委统一负责组织实施教育系统的保险代理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共同组成全国教育系统保险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各级领导小组为非常设机构,主要任务是协调代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反映情况。
三、保险代理的范围包括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幼儿团体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在内的所有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对象包括各级各类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并在积极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教职员工(尤其是民办教师)的人身保险业务。
四、保险代理业务采取以幼儿园、学校集体投保的办法组织实施,在保险代理工作中要坚持自愿投保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幼儿参加保险。
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为国家保险公司,机构健全、实力雄厚,在国内外享有很高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只接受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全国教育系统的各种人身保险业务。
六、近年来,一些地方创办了带有保险性质的基金会。实践证明,由于基金会的规模较小,一旦遇到较严重的灾害事故,基金会难以起到经济补偿的作用。因此,凡已成立带有保险性质基金会的,应纳入到保险体系中来,使教育系统的人身保险规范化。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按财政部规定给教育系统支付代理手续费,同时尽可能再给一定比例的支教费用,用以加强校医室建设、培训校医和改善学校卫生、健康和安全教育的条件。上述费用全国统一,各地不得随意变动。
八、教育系统各级保险代理收取保费工作,要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规定和要求做好登记,并及时将保险费划给承保公司,不得截留或挪用。同时要增强安全教育观念,经常对学生、幼儿进行普及保险知识的教育,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力争避免或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
九、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负责学生、幼儿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工作,负责提供有关单证和宣传材料,负责对代办人员进行培训和辅导。同时对积极开展保险业务,加强安全教育工作,降低事故率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定。
十、学生和在园幼儿,是跨世纪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能否健康成长将直接关系我国四化大业的成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所属各级公司以及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各级保险代理机构,要精心组织,密切合作,注意总结经验,把保险与安全教育结合起来,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多出人才,出好人才,全心全意关心下一代健康
成长,逐步建立起符合教育规律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保险制度而共同努力。
附件:全国教育系统保险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全国教育系统保险代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孙希岳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副总经理
副组长:郭福昌 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董事长
成 员:向自治 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总经理
王树良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副总经理
张洪峰 中国华育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助理、保险代理部经理
张振江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寿险处副处长
国家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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