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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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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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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紧急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紧急通知
1997-03-18
发文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文 号:国烟法[1997]3号
发布日期:1997-03-18
执行日期:1997-03-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3月2日,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第10号),这对于规范国有企业破产,鼓励兼并,实施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再就业工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使国务院《通知》精神在烟草行业得以切实贯彻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速结构调整,促进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是深化烟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要措施。各级烟草专卖局(公司),各基层工商企业要结合烟草行业实际,认真学习国务院文件,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增强改革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所属企业进行分类排队,制定本省"九五"期间企业结构调整的规划和今明两年的计划,于今年6月底前报国家局。
三、凡在国务院文件确定的试点城市拟实施兼并破产的企业,要积极主动地与所在城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取得联系,力争将本企业拟实施兼并破产和再就业工作的设想列入所在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
四、各省级烟草专卖局(公司)要积极支持配合所在省(区、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的工作,对列入本省今年《企业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计划》的烟草企业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审核汇总,并报国家局。今年审核汇总的情况应于4月1日前报国家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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