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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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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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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
1997-03-1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发布日期:1997-03-10
执行日期:1997-03-10
失效日期:1900-01-01
农业部、林业部:
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将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的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但是,省级人民政府已经规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检疫的,可以按其规定执行。
二、在植物检疫工作中,各地方农业、林业部门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密切配合,相互承认检疫证明,不得重复检疫,重复收费。
国务院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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