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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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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14-2-23 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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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合作律师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批复
1997-06-13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发函[1997]202号
发布日期:1997-06-13
执行日期:1997-06-13
失效日期:1900-01-01
山东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合作事务所后续加入合作人条件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作管理办定,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因此,合作律师事务所发展的专职律师,自其正式加入该律师事务所之日起即应成为该所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决定发展合作人之前,是否要对拟发展的律师规定一定时间的试用期,由律师事务所自定。
此复。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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