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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张玺钧的复函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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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1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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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张玺钧的复函二
最高人民法院给全国人大代表张玺钧的复函二
1998-06-22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8]法知字第13号函
发布日期:1998-06-22
执行日期:1998-06-22
张玺钧代表:
你等四名人大代表在《陕西省省地两级法院地方保护错判一起科技案件影响恶劣应立即纠正》的建议中,反映陕西飞机制造公司与中国农村科技经营报河南科技咨询部、郑州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经复查:(1)该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郑州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即是原合同中的乙方“中国农村经营报河南科技咨询部”,因此,将郑州市新型包装材料研究所列为本案的当事人是正确的;(3)双方当事人在《纪要》中均承认机组存在问题,修复难度大,可不再鉴定。因此,原审判决正确。对此,我庭已于1997年12月25日向你作过答复。
感谢并欢迎你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进行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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