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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非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的意见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2-23 22:06
标题: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非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的意见
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关于非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的意见
1999-06-28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99]司律公函055号
发布日期:1999-06-28
执行日期:1999-06-28
四川省司法厅公证工作处:
你处《关于四川省成都市发现伪造公证书的情况报告》(川司公(1999)21号)收悉。对你处的赠与公证书使用公证专用水印纸以防伪造等的建议,经研究认为,根据《司法部关于公证书增加防伪措施的通知》(司公通字〔1991〕174号)规定,并综合考虑目前公证专用纸使用、管理的实际情况,公证专用纸的使用范围仍以保持在发往域外(含港澳台地区)使用的公证书这一范围之内为宜。非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包括赠与公证书)目前不宜使用公证专用纸。对出现的伪造公证书、使用地又非域外的情况,有关公证管理部门和公证处可采取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寄送副本、核查公证档案或代当事人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等方式,积极排除伪证被使用的可能性。同时,发现伪证应视性质、情节等,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成都市公证处向公安部门报案的作法应予肯定。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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