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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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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2-23 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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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司法部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得在两个以上办公场所开展业务的批复
1999-08-05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 号:司复[1999]8号
发布日期:1999-08-05
执行日期:1999-08-05
失效日期:1900-01-01
福建省司法厅:
你厅闽司〔1999〕137号《关于如何处理事务所有两个以上办公场所的请示》收悉。根据《律师法》以及《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场所必须与登记的法定办公场所一致。
二、对于未经原审核登记机关批准并办理变更登记,擅自增设执业场所的,适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之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此复
司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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